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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现状_商务指南频道_证券市场_财富资本我国间接融资占绝对优势的融资结构为银行体系带来很大的压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完善我国金融结构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发展企业债市场是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一种有效手段。

十六届三中全会曾提出,“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具体指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

”这些都为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本版自今日起将陆续刊出《关于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初步构想》系列文章。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债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仍显相对滞后。

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融资的格局没有大的改变,企业债作为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手段没有得到
充分的运用。

我国企业债市场管理体制沿革
我国企业债市场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其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1987年以前,政府对企业债发行没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自发阶段;二是1987年《企业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到1993年《企业债管理条例》颁布前,政府开始将企业债纳入管理轨道的初期规范阶段;三是1993年《企业债管理条例》颁布后至今的管理调整阶段。

目前,每年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接受各省市和部门的发行申报后制企业债年度发行计划,报国务院审批;企业发债向发改委申请,发改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企业债发行额度内审批企业债发行;企业债的发行利率由人民银行核定,在交易所的上市交易由证监会审批。

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情况
2000年以来,尤其是近两年,我国企业债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年发行量、存量和交易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自1993年《企业债管理条例》颁布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企业债的发行管理手段不断完善,逐步朝着市场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市场规模有了一定扩张,满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企业债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速度加快,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结构不协调,企业债融资比例过低。

从企业融资的方式来看,2003年企业融资规模约为2.67万亿元,企业债融资只占其融资总规模的1.72%,而在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中,债券融资的规模仅是股票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债券融资主体来看,债券市场内部之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政府债券及准政府债券发展快,企业债市场发展明显滞后。

2003年企业债458亿元的融资规模仅占当年债券市场融资规模的4.1%。

可见,企业融资不仅严重依赖于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而且即使从企业直接融资内部结构看,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之间的发展也很不协调。

企业融资渠道单一,总体上依赖于银行信贷
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这不利于我国企业整体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金融风险仍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企业债管理政策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虽然《条例》对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没有进行限定,由于市场发展初期以建立零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市场为目标,导致发行审核过于严格。

目前严格的额度管理和审批制度使得只有少数大型中央企业可以发债融资,这不利于企业债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的扩大,难以有效地匹配企业债的供给和需求,导致企业债市场供求失衡,不能有效解决许多资质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债市场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

发行方式尚未实现市场化,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

目前,我国债券品种中记账式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基本实现市场化招标发行,企业债的发行方式还未能实现市场化。

企业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企业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和中小投资发行,占据金融资产90%左右的商业银行尚没有成为我国企业债的投资主体。

正是由于缺少了商业银行这类长
期的理性投资主体的参与,长债短炒等投机操作才成为企业债市场的主要投资方式,不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

交易方式单一,流通渠道不畅,制约了企业债二级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债的流通方式比较单一,主要只有交易所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一种形式,而在国外发达债券市场占主流交易模式的、在我国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代表的场外报价驱动交易方式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企业债二级市场发展较慢。

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债券投资具有现金管理的作用,其交易通常表现出大宗批发的特性,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机制难以满足其大宗非连续性交易需求。

评级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足,信用评级流于形式。

现行管理政策要求,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必须进行信用评级,目前所有公开发行的企业债都进行了信用评级。

但是我国目前的企业债市场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并没有形成,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足,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市场信用环境也不成熟。

信用评级缺乏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跟踪评级制度。

而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债发行数量少,且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导致“僧多粥少”,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权威性不够,不能真正揭示企业债的风险特征。

强制性担保机制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为实现企业债零信用风险,保证企业债的期兑付,目前对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发行实行强制担保制度,担保机构主要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或商业银行。

近年来,由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担保的情况尤为普遍,使企业的信用风险重新转移到了商业银行身上,这实质上是企业债借用了银行信用,从而使企业债变成了准政府债券,不仅抹杀了不同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差异,也使通过发行企业债直接融资流于形式。

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

我国企业债在发行时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定,交易所对上市的企业债提出了原则性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但没有制定统一、详细的信息披露规范。

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目前没有明确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债发行人的信息没有得到充分披露,投资难以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评估债券的价值和风险,并据此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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