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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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单位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应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

第五条单位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经单位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审计内容与重点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覆盖建设工程投资立项至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管理活动,重点审计内部控制、工程造价、招标管理、付款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审核投资估算。目的是为单位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建设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

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点审核设计概算。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与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点审核标底或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各类招标文件及经济合同。目的是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招标及合同管理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目的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用款拨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单位审计处应结合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审计,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等。目的是促进完善建设工程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达到送审起点金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立项审计;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未达到送审起点金额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抽审。

第十五条单位审计处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跟踪审计。

对于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特点,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阶段的具体审计内容与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审计资料一次性报送审计处,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审计处应在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指派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相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审计处应组织相关单位在审核结束后,对造价类审计结果文件共同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单位审计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单位规定逐级报批,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若对审计结论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单位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监察处、归口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结论为单位的最终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按照《高校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

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归口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按照《高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相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单位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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