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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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及其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基本特点:1.指导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2.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
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B.意思自治原则
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核心:民事主体意思和行为的自由
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
内容:a.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合同类型自由方式自由)
b.所有权自由(享用的自由、处分的自由)
c.婚姻自由
d.遗嘱自由
限制:1.合同领域家长制的遗风
格式合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通过限制合同自由来实现合同正义
2.在物权法上,所有权自由亦受到限制
3.通过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必要限制
C.公平原则
具体表现:1.合同法领域(双务合同等价有偿原则)
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领域
3.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等)
D.诚实信用原则
最基本的目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质特征:善意
价值取向: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公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如避税)
2.危害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
3.违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责任)
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
5.限制经济自由
6.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7.射幸行为(外围六合彩)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利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且会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与行为的区分判断、法律事实内容中的权利分类;
客体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分类:1.有体物和无体物(如股票)
2.动产和不动产
3.原物和孳息(鸡生的蛋;房租金、彩票奖金等)
4.主物和从物(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
5.单一物(一幢房)和集合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7.特定物(某幅画)和种类物
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9.消费物(特殊的消费物:货币)和不可消费物
10.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行为:
民法中的行为是指人的受意志支配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分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和合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自然事件(地震、台风等;人的生死、生死不明、精神障碍、成年等,知与不知、善意与否等内心事实,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战争等)
权利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社员权金额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相对权(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人身权)和非专属权(财产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继承人的权利)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条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活着怎么处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其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被宣告人确为精神病人
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如果是战争
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
4.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三个月寻找下落不
明人的公告)
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是财产设定代管人
2.代管人代失踪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力
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
2.经过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方可以宣告死亡)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后者不能先于前者申请)
4.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为期1年;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为期3个月)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在其住所地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之日)
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
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
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
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