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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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规划局

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规划局

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局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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