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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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

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资敌
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

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

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

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

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

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

刑罚的幅度也是
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

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

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

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

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

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

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

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

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

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
、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

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

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

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

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

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

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

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

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

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

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

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

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

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

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

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

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

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

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

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

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

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

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

在这种情况
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比如,刑法第168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目的是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

不具备这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某种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比如,反革命杀人罪同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杀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

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

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普通故意杀人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量刑的情节。

比如图财杀人,因奸杀人,出于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等,他们的动机不同,在处理上有轻有重。

对动机卑劣的处刑要重些,对出于一些情有可原的动机,处刑可以轻一些。

法律热线
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
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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