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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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宋朝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宋朝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分化事权”的措施,通过机构间的分权,使各部门及人员之间互相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控制。宋初以中书门下政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对称“两府三司”。神宗元丰五年改革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原有职权,使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分别以知州(知府)、县令或知县为长官,由中央委派文官出任。太宗时,在地方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和控制。
(二)职官管理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
两宋仍沿用科举取士制度,并以进士科为常科。考生一经录取即可任官,不必再经吏部加试。为了减少作弊,宋朝发明了“糊名”、“誊录”制度,还禁止朝廷官员推荐考生,而且食禄之家子弟必须复试,贵戚子弟须另设考场和另派考官,实行“锁院”。宋朝扩大录取名额,减少门第限制,广泛吸收各阶层士人,以扩大统治基础。当时已有状元、榜眼、探花等名目,科举考试成为猎取功名的主要途径。此外,宋朝还有恩荫制度,勋贵子弟可依靠父兄权位进入仕途。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冗官冗员,甚至导致吏治败坏。
2.官职差遣制度
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致使官僚制度闲杂混乱。
3.职官考课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查,是对在职官员政绩功过的考核,并根据考绩结果予以升迁或降职。宋朝实行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考课内容和标准,根据官吏职务不同而分别规定。京官由差遣院初考,磨勘院复核,审官东西院主管考课的具体事务。外官由考课院初考,吏部侍郎主管的左右选主管考课的具体事务。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执负责,武官由枢密院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与宰臣决断。
4.行政监察制度
宋朝监察制度基本承袭唐制,中央仍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职责与唐制大体相同。仁宗明道年间,又设立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与御史台共同承担监察职责。神宗元丰年间,还在尚书省专设御史房,负责监督弹劾监察御史的失察行为。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宋朝在路一级设监司,监察所属州县;各州设通判,号称监州,监督制约地方长官;皇帝还直接委派特使“走马承受”,监察地方行政,形成了一套中央直接控制的地方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