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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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

1.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

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评分。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E为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得分,E1为该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16个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排名中的最高和最低的数值。

2.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情况。

(1)围绕“11221”工程实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规划内容、报批程序、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得3分;规划编制与审批环节有不符合规定的,酌情评分。

(2)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电力、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规划,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环保、人防、消防、防洪、排水、抗震、通信等安全保障设施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的,酌情评分。

(3)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科学划分中心城区管理单元,编制近期建设区域单元管理图则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

情评分。

(4)及时落实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得1分;未及时落实的,酌情评分。

3.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施规划许可的,得1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的,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2)城市、县城全部使用城市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的,得1分;部分建成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3)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酌情评分。

(4)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等信息公开工作的,得1分;存在未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5)按计划进度建设市、县规划展示馆的,得1分;部分市或县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6)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得1分;未按期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不得分。

4.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各市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评分。计算方法为:E=E1/100×指标分值(E为住房保障工作指标得分,E1为依据《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的该市年度住房保障工作

考核得分)。

5.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各市城镇空气污染指数评分。具体评分标准为: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为100%的,得满分;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不大于50%的,得0分;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在50%-100%之间的,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50%)/50%(E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得分,E1为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6.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

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市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评分。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E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得分,E1为该市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最大值、最小值是16个市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排名最高和最低的数值。

7.中小学教职工配备达标情况。

中小学教职工足额配备的,得5分;教职工缺额率不大于5%的,得3分;教职工缺额率在5%-10%,得2分;教职工缺额率为10%以上的,不得分。

8.其他有关指标。

各市人均城市(县城)道路面积、城市(县城)用水普及率、城市(县城)燃气普及率、城市(县域内)每万人口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等指标得分,均为该市中心城区和县城两部分指标得分的总和。

具体步骤为:先按人口数核算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占指标分值,再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中心城区和县城指标得分(分别计算体现发展水平的静态得分和反映增长速度的动态得分,按静态得分占40%、动态得分占60%的比重合成),最后将中心城区和县城的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方法为:

(1)中心城区(县城)分值=指标分值×R1(R2)/(R1+R2)。其中,R1为该市中心城区年底常住人口数,R2为该市各县城(含县级市)年底常住人口数之和。

(2)中心城区(县城)静态得分=中心城区(县城)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市中心城区(县城)的绝对值,最大值、最小值为16个市中心城区(县城)绝对值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中心城区(县城)动态得分=中心城区(县城)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市中心城区(县城)的增幅,最大值、最小值为16个市中心城区(县城)增幅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3)中心城区(县城)指标得分=中心城区(县城)静态得分×40%+中心城区(县城)动态得分×60%。

(4)指标最终得分=中心城区指标得分+县城指标得分。

9.城市(县城)绿化工作。

该项考核由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3项指标构成。一、二、三类市该3项指标分值均分别为2分、3分、3分,四类市该3项指

标分值分别为2分、4分、3分。运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中心城区、县城得分后合成(计算步骤及方法同上)并累计。

10.中心镇建设。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市20%左右的中心镇,以参加考核的中心镇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

(1)编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2)建成区道路网密度适宜,主次干路间距合理;中小学校建设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医院至少1所;集贸市场至少1座;公共文化设施至少1处;绿化覆盖率≥32%;自来水普及率≥90%;公共厕所设置合理;镇区生活垃圾收集率≥95%;特色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以上共10项,每项0.2分,共2分。

(3)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并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11.村庄整治。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市10%左右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村庄,以参加考核的村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1)编制并按程序审批村庄整治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分。

(2)按规划方案实现村庄内部道路硬化,道路宽度合理、形态自然、路面材料适宜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配套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3)按照规划方案完成农房整修任务,基本拆除乱搭乱建,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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