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1〕2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苏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9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
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省“两会”确定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今年省政府十项工作任务分解成35项具体工作,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由梁保华省长负总责,副省长、省长助理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现将《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聚精会神谋发展,集中精力抓落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改进作风、注重实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省政府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一、继续办好农村五件实事:(一)改造和建设农村公路1.3万公里;(李全林、陈宝田,省交通厅)(二)全面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力争人口覆盖面达到60%,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民政厅)(三)新增农村改水受益人口320万人;(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四)改造草危房4.1万户;(陈宝田,省扶贫办)(五)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省减轻农民实际负担10.9亿元。
(蒋定之、黄莉新、陈宝田,省财政厅、农林厅)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800万亩,扶持30家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环规[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12.08【实施日期】2016.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苏环规〔2016〕2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和《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的要求,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7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7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8日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1997〕134号)2、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环发﹝1997﹞645 号文的通知(苏环控﹝1997﹞156 号)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4、关于实施《重点流域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统〔1998〕8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0〕47号)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苏环监〔2000〕12号)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函(苏环函〔2001〕25号)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编制内容提要》的函(苏环函〔2001〕106号)9、关于在全省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苏环控〔2001〕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1〕32号)11、关于对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简化办理危险废物跨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的通知(苏环控〔2002〕42号)1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2〕54号)1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2〕56号)14、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旬报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1〕8号)15、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监〔2002〕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苏环监〔2002〕11号)17、关于设立江苏省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试行)的通知(苏环监〔2002〕14号)18、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环委〔2003〕13号)19、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22号)20、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43号)21、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苏政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8〕59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决定,加快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努力形成高标准、全覆盖、最先进的水环境监测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是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委第65次常委会提出,要在太湖流域建成世界先进的水环境监测体系。
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制定水环境和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日供水一万吨以上水厂所在的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出入湖河道和市、县(市、区)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的部署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市县交界断面的在线联网监测监控。
近年来,太湖流域已经建设了一批水环境自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在太湖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覆盖广度、科学布点、管理水平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推进太湖治理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加强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快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及早发挥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建设太湖水环境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是:实现对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调水沿线、国控考核断面、行政交界断面和主要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的全覆盖,真正达到及时监测预警、区分污染责任、掌握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表彰全省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表彰全省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苏环委[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表彰全省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环委〔2008〕25号)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连续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了地方环境质量,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继续推进环境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和表彰活动的通知》(环办[2008]2号)、《关于开展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与表彰活动的通知》(苏环委〔2008〕2号)的要求,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对5年来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30个先进集体和113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不断创新,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全省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集体南京市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南京市栖霞区环境保护局无锡市江阴市环境监察大队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徐州市徐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邳州市环境保护局常州市常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监察局如东县环境保护局连云港市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淮安市淮安市监察局淮安市环境保护局盐城市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盐城市环境监察局东台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扬州市监察局扬州市环境保护局镇江市镇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泰州市泰州市纪委、监察局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兴化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宿迁市环境监察支队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二、先进个人李陈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主任科员张怀宁江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案件查处科科员吴昊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戴晓茹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主任科员童小田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局长陈晓进江苏省卫生厅爱卫办副调研员高荣华江苏省经贸委环资处主任科员贾永志江苏省水利厅主任科员南京市朱克军南京市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电力能源处处长王永存南京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监察员张迪生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室副主任许家德高淳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崔卫星建邺区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杨冬林鼓楼区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科科长李斌下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晓翠六合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科长无锡市张学钊无锡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柏宗平无锡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盘君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维伟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华巍辰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洛社镇分局副局长王琴无锡市北塘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过俊红无锡市崇安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徐俊无锡市滨湖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卓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徐州市李敬权徐州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监察员XXX 徐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举报科副科长李振会铜山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徐彦民贾汪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学勤邳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马元坤丰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刘东良新沂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邢剑睢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席坤沛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常州市XXX 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曹玉屏常州市监察局副局长孙乃钊常州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滕晖常州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刘胡旦常州市经贸委环资处副处长周南平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鹏飞常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处长陈燕燕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王为民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书记苏州市吴亮苏州市监察局副局长黄雪球苏州市水务局局长费永华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游膺常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永健吴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庆明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副中队长姜志刚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韦苇吴中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金玉明相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南通市周跃华南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易杰峰通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金潮海门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佐仁启东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俞生崇川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史有光海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孔如平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纪检书记季斌南通市环境监察支队副科长刘群港闸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云港市秦士君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鲍洪才连云港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吴述新灌云县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倪尔军东海县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李勇赣榆县环境监察局支部书记刘海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科员淮安市程永清淮安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王保和淮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杨清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处长朱建国淮安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处长周卫华淮安市环境监测中心副站长史耀峰淮安市环境监察局监察员潘永江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洪才洪泽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副书记张大伟淮安市清河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盐城市穆启生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严志坤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单体华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许建农盐城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周书法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局长王永华建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刘白射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相前大丰市环境监察局局长扬州市何继烈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少峰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大队长陈玉林扬州市邗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建仪征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忠扬州市维扬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高仁贵江都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冯波扬州市广陵区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镇江市许军炯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祝明良镇江市工商局副局长朱利荣镇江市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处长赵兴根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姜维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汤虹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科长邹云娣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泰州市刘亚明泰州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何如松泰州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霍成生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辉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队长官新民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黄正义姜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陈鸿林靖江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善长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宿迁市朱作超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李培忠宿迁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程平宿迁市监察局监察员臧如民泗洪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胡佳华沭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陆永书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城区分局副局长司传惠泗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环境学院简报 -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简报[2009]第2期(总第2期)南京大学环境学院2009年2月18日由于我院行政班子任期已满,上学期末,学校党委对我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了换届。
2009年2月16日,新学期开学第一天,院党委和新一届行政班子成员召开了第一次办公会和联席会,会上首先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了分工,其次各位分管领导交流了新学期工作计划,最后对环境学院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
1.党委分工于红霞 书记 江苏省环保厅挂职孙冶东 常务副书记 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党建、人事、财务、行政、院工会、安全稳定、保密、服务社会等刘建萍 副书记 分管学生工作,包括学生的日常管理、本科招生、学生就业、学生党建、院团委等工作,协助相关培训工作2.行政分工毕 军 院长 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学科建设、学院发展、行政、国际合作、人事、财务等杨柳燕 副院长 分管本科生教学与培养、成人教育、培训、教学实验中心等 张幼宽 副院长 分管淮河水专项的有关工作,协助分管国际合作任洪强 副院长 分管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工作的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服务社会等李爱民 副院长 分管研究生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博士后、工程硕士等工作,协管学院发展工作陈 征 办公室主任 负责院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仙林大楼、院图书室、院士办等,协助搞好培训工作 张爱茜 环科系主任 负责环境科学系的学科建设、本科教学与培养、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等工作潘丙才 环工系主任 负责环境工程系的学科建设、本科教学与培养、研究生教学及培养等工作崔益斌 院长助理 协助分管学院的行政和信息化等工作许昭怡 院长助理 协助分管学院的学科建设及发展规划等工作3.学术委员会主 任 张全兴副主任 于红霞 毕 军委 员 郑 正 孙 成 杨柳燕 张幼宽 任洪强 李爱民 高士祥 朱晓东 季 荣 许昭怡4.学位委员会主 任 郑 正副主任 孙 成 李爱民委 员 张全兴 毕 军 杨柳燕 任洪强 潘丙才 钱 新 朱东强 郑建中张爱茜 郑寿荣5.教学委员会主 任 杨柳燕副主任 左玉辉委 员 刘建萍 潘丙才 钱 新 高士祥 许昭怡 肖 琳 杨 曦 崔益斌杨绍贵 柏益尧 丁丽丽6.教研室分工杨 曦 环境科学系副主任、环境化学教研室主任 负责环境化学专业教学及学科建设杨绍贵 环境化学教研室副主任 负责环境化学专业教学肖 琳 环境科学系副主任、环境生物教研室主任 负责环境生物专业教学及学科建设李 梅 环境生物教研室副主任 负责环境生物专业教学钱 新 环境科学系副主任、环境规划教研室主任 负责环境规划专业教学及学科建设柏益尧 环境规划教研室副主任 负责环境规划专业教学罗兴章 环境工程系副主任 负责环境工程专业研究生教学丁丽丽 环境工程系副主任 负责环境工程专业本科生教学7.喜报我院郑寿荣教授荣获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称号8.任命任命朱东强教授为中芬环境研究中心主任9.会议信息第二届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国际学术会议将于2009年4月在我院举行南京大学中芬环境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将于2009年5月在我院举行 海峡两岸青年环境科学家研讨会将于2009年10月在我院举行全国环境风险学术研讨会将于2009年11月在我院举行10.科研水重大专项实施启动会在北京举行,我院相关教授参加会议11.研究生研究生入学试卷批阅完成12.行政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孙冶东书记担任组长我院行政办公室分工进行调整,决定由孙梅君同志担任科研秘书、刘慧同志担任研究生秘书和教务员、张云燕同志担任本科生秘书和教务员仙林环境大楼建设进展到正负零地面,按计划将在5月份封顶,12月底完成装修工作责任编辑:崔益斌 审校:孙冶东、毕军。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苏环然[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苏环然〔2006〕9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的计划安排,我省已正式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土壤调查专项工作”)。
为加强对土壤调查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土壤调查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江苏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人员组成组长:赵挺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周迁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明华省环保厅计划与财务处处长柏仇勇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潘良宝省环保厅科技处副处长吴天马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助理调研员(二)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土壤调查专项总体部署;2、组织审定全省土壤调查专项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技术方案;3、研究、决定土壤调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考核;5、审定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6、与相关部门就有关调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二、省环保厅土壤调查专项工作办公室(一)人员组成主任:周迁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副主任:吴天马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助理调研员胡冠九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成员:姜勇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部长郝英群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副部长江峰琴省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周进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工程师(二)主要职责1、拟订土壤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安排各项具体任务;2、组织拟订土壤调查技术方案、技术审查与工作考核办法;3、组织拟订土壤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4、指导、监督、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工作;5、拟订土壤调查项目技术文件,开展相关培训;6、负责土壤调查各有关单位的协调;7、负责与相关部门就土壤调查专项工作有关的具体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8、组织对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的评审;9、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1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共同负责。
考试报名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5月21日、22日。
请各市严格按照《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区设置视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3
•【字号】苏政办发[2008]54号
•【施行日期】2008.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赵克志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大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敬华省环保厅厅长
张卫东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刘德海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曲福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顾瑜芳省经贸委副主任
陈逸中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美芳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翔省建设厅副厅长
张坚勇省农林厅副厅长
杨卫东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挺省环保厅副厅长
丁承轩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陈宏生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王勇省农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赵挺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二○○八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对前款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陈蒙蒙:1960年生。
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
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
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
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
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
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
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
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苏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建设厅2008年6月)为切实加强我省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二次污染,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规范化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据测算,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污泥约3500吨。
我省目前处置方式主要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弃置填坑。
由于一些地方对污泥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我省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污染物重新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2008年10月前,各地要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污泥产生情况清楚,去向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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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
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
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
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
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
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
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
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
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境监测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蒋巍:1970年生。
201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
分管政策法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政策法规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刘建琳:1957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在厅长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方面重大技术的审核、指导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协助厅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胡和林:1956年生。
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
2007年7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访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筹)
刘一帆:1952年生。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杨伟:1961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副厅级)。
主持环境监察局全面工作。
凌静:1956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保护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