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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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避设施之简介
邻避设施就是“邻居希望躲避”的设施,是指一些可能会对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生命健康与经济财产造成不良影响,而容易遭致居民反对和抵制的设施。邻避设施也是公共设施,是居民享有享有安全、便利和多样化城市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邻避设施是不受居民欢迎的公共设施,比如垃圾焚烧厂、垃圾转运站、加油站、殡仪馆、火葬场等这些特殊的公共设施,虽然它们是服务于大众的,但是由于它们可能对所在地生活环境、居民健康造成威胁,所以通常会受到居民的嫌恶和排斥。此类设施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某种满足社会需求的功能;二是具有直接或潜在的污染性和危险性;三是受到居民的反对和抵制。因此这类设施建设遭受巨大阻力,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
不论是在经济水平高、基础建设较好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经济欠发达、基础建设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城市邻避性公共设施建设问题都屡见不鲜。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反对建设垃圾填埋场毒性废弃物处理场等“污染性设施”的抗争活动。此后,愈来愈多的案例出现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如停车场戒除药瘾医疗中心、流浪汉收容所,甚至低收入户的住宅建设,部分激进的居民通常会联合屋主团体与小区协会,共同对抗政府或开发商,使此类设施的兴建陷入无法推进的僵局。20世纪80年代至今,台湾的“邻避问题一直持续,垃圾掩埋场、焚化厂火力发电厂等设施的建设,常常引发地方居民采取激烈的示威、围堵或自力保护的方式进行抗争活动。我国城市邻避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问题也日益普遍。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邻避现象主要有能源类设施邻避现象(核能发电厂、火力发电厂、炼油厂与石化工厂等)、废弃物类设施邻避现象(垃圾处理焚化厂、污水处理厂、核能废料处理场等)、社会类设施邻避现象(特殊交通设施、火葬殡仪、精神病院等)。
从传统公共行政角度而言,公共部门在公共设施的设置方面强调该设施设置有其社会公益方面的正当性,把出现邻避现象甚至冲突的原因归咎于民众的自私心态,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应该牺牲“小我”的权益而顾全“大我”福利。在实施过程中大都考虑设施设置后是否符合“经济”(服务范围最大)与“效率”(运行成本最小)两大原则,但却忽略了邻避设施设置导致环境冲突的本质,忽略设施本身造成的环境不正义。
目前在我国,邻避设施多设于城市近郊、农村地区或偏远地区,其影响人群则非弱势群体及农村偏远地区莫属。
由此看出,邻避现象所衍生的不仅是“小我”与“大我”之取舍、公众压力下的被迫牺牲,更是风险不公平分配于贫穷、低收入的弱势
地区,忽视地方性的独特空间、历史脉络或环境正义的土地使用规则,所凸显的是环境不正义。
所以,为避免邻避设施假公共利益之名,制造环境不义之实,如何使社区民众的信念与价值达到平等互动,使邻避设施的机能顺利运作又不使某些社区沦为设施歧视的疑虑,就成为邻避设施设置决策过程的关键所在。
未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邻避现象将不再是个别地区的个案。如何合理设置邻避设施,不把好事办成坏事甚至酿成社会冲突,是我国公共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总结发达国家和地区处理邻避现象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需要公共部门在进行决策时要尊重民众的环境权,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环境正义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扭转了我国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和效率的观念,揭示了人地关系的重要性,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接受和树立了环境正义理念。公共部门在设置邻避设施时应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合理且符合环境正义精神的决策模式,尊重所有人群的环境自主权和平等权,使各阶层民众在政策制定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消弭环境政策在程序上、地理上、以及社会上的不公平,对于因设置邻避设施而受到影响的民众要给予合理而充分的赔偿及身心补救。
二是政府还要充分吸纳民意,引导公民参与,达到协商民主,做到科学决策。由于民意的参与而形成集体意识,产生向心力并强化认同,不管是对政策的支持或是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都有帮助,甚至对于政策的合法性也有正面意义。因此增加民意,使吸纳民意的渠道畅通并制度化是解决邻避现象的重要手段,藉由政府信息公开、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以及其他协商式民主的机制来提高民众的自愿性,促使政府、专家以及民众之间能够寻求政策的共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