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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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3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指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381号)。
第四条区划界定原则
1、生态优生、确保重点的原则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科学区划,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科学划分国家级公益林三级保护等级,确保世界自然遗产地和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湿地、大型水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生态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相对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合理地布局,便于管理和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持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区划界定对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二章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区划界定范围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是指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
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湖南省重要的江河干流源头如下:
①资水源头;
②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干流的一级支流源头,包括澧水北源、潇水源头、耒水源头、洣水源头。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的林地。
我省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湘江、资水、沅江;
重要江河一级支流有:澧水(长江一级支流)、潇水(湘江一级支流)、舂陵水(湘江一级支流)、耒水(湘江一级支流)、洣水(湘江一级支流)、舞水(沅江一级支流)、酉水(沅江一级支流)、辰水(沅江一级支流)。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省所有经国家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莽山、壶瓶山、八大公山、都庞岭、小溪、桃源洞、黄桑、鹰嘴界、八面山、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凰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林地面积要与国家批复总体规划时的林地面积一致。
(四)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遗产地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崀山、云鹊界梯田申报范围内的所有林地。
(五)重要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为平地的从林缘起2公里以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包括东洞庭湖、南洞庭湖、西洞庭湖、)和中国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泊界线以现有湖泊水面加上经国家批复同意的退田还湖范围为准。
2、重要水库:全省所有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东江水库、五强溪水库、柘溪水库、江垭水库、凤滩水库、双牌水库、铁山水库、黄石水库、危水水库、水府庙水库、皂市水库、洮水水库、凌津滩水库、涔天河水库。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中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其它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如韶山、花明楼、衡阳船山风景名胜区等。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省级森林公园。
(三)生态型国有林场。
(四)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六)县城周围的林地。
(七)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等县渠水、巫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八)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三、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出现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本条区划范围所列顺序确定;事权划分出现重复交叉的按国家级、省级顺序确定。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第七条保护等级的划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江河源头的林地。
2 、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