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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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市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从化妆品企业资格的取得、生产到销售化妆品整个流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对化妆品企业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罪名进行探讨,剖析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指出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一、化妆品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化妆品企业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化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生产领域,化妆品企业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化妆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化妆品而售卖。当企业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化妆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主要有: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5)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表现为化妆品企业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2、化妆品企业非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化妆品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践中经常触犯的还有商业贿赂和税收犯罪等:1、【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行贿,是化妆品企业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化妆品企业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表现主要是化妆品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务,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账的行为。
3、【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主要表现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刑事风险的防范对策
1、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