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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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
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
知
(沈人社发〔2013〕2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等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
为了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参保人
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调整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
1.参保人员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见附件)缴纳个人自付费用。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规定个人自付标准的由个人据实支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3.提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 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三、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1.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2.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4.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出院后同生育医疗费补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领。
四、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
1.机关事业单位经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的人员或接收的军队复转人员,在基本工资确定后,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应发工资之月至参保之月前的生育保险费后,补缴时间连续计算,并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女职工早产的,符合在妊娠满37周后生育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享受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不包括2个月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收费凭证、住院病志及外国籍职工有效证件。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