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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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探讨

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探讨

引言

在充分总结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此后,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济法律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绝不是终点,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仍应继

续对法律体系包括经济法律体系保持关注、审视、反思及完善。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内在逻辑构成的整体。依此推知,经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法律部门构成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从产品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历程。在产品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生产的产品数量有限,仅可自给自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这种自然经济环境下基本不需要法律介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交易行为在数量和地域范围上快速扩大,逐渐需要一些交易习惯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随着民族国家的成立,这些交易习惯最终获得国家强制力的认可和保障,演变成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经济法律并逐渐形成经济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就取决于经济关系的内容,即不同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这些调整不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就形成经济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

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经济关系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断丰富,即从游牧经济时代,到农业经济时代,再到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关系的种类日渐丰富。特别是随着近现代交通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直至全球化市场的形成,经济关系涉及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可是,不论经济关系如何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是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两种。其中,横向经济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是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管理和服从关系。

与此相对应,为了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构成民法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为了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即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构成经济法部门——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

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加以细分,还能够分成非营利性的横向经济关系和营利性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随着计划经济时代成为历史,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在宪法中正式确立,营利性的横向经济关系数量急剧增长,在横向经济关系中所占比重加大。相应的,调整营利性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也逐渐增加,这些法律构成商法部门——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

则。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官方虽然承认商法的独立性,但截至当前依然没有将商法部门置于完全独立于民法部门的地位。例如前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使用的是“民法商法”的表述。可是,在中国法学届以及法学院校教学实践中,“商法部门”的概念及其于民法部门而言的独立性日渐成为共识。在此以“商法部门”作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未与官方“民法商法”的表述形成本质冲突,且有助于对问题的论述。

因此,能够认为中国当前的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民法部门”、“商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构成。

三、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也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时代背景相契合。

建国后的头30年,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较为复杂,国内工作重心也主要集中于国家政权的组建和巩固,经济建设不断遭遇各种挫折。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律体系发育非常缓慢,甚至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原因停滞不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决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施改革开发政策,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中国经济建设在短短三十多年间获得令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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