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问题 律师法律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近,有客户咨询企业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员工相关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值得和大家分享解决方案。

案情大致如下:某外资生产性企业承租的位于青浦区的厂房,由于租赁期满未获续租,为此,企业拟在青浦区范围内承租新厂房将工厂整体搬迁至新址。在此过程中,有部分员工提出:厂房搬迁,应当予以员工赔偿/补偿金。对此,企业希望律师就厂房搬迁过程所涉及的员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策略、行动计划等提供相关意见,希望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员工赔偿/补偿成本,并避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就此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我们的思考逻辑过程如下: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补偿的法定情形分析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应当向与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以如下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a)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d)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e)企业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四)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五)劳动合同到期期满,企业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

(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在企业厂房搬迁过程中,员工可能作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

(一)因企业厂房搬迁,员工以企业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认为,企业搬迁,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律师将就上述两点员工可能存在的认识,展开具体法律分析。

二、对企业厂房搬迁涉及员工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假定:员工以企业搬迁,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条件”,中国法律没有确切的定义。通常认为,劳动条件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诚然,厂房

搬迁可能对员工的上班路途时间产生影响,从而员工可能据此认为,企业不能按照此前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但是,本所律师认为:第一,根据企业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上班路途时间并非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第二,从常识判断而言,也不能一概将“厂房搬迁”认定为企业不

能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厂房搬迁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由此而见,厂房搬迁是否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具体分析(下文有进一步分析)。

(二)假定:员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三

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员工依据上述条款,以厂房搬迁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应当满足以下[3]个要件:

1、厂房搬迁已经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

3、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和上述第(一)点讨论的内容相同,问题的重点仍然在于:企业厂房搬迁,是否已经导致劳动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

三、厂房搬迁与劳动合同履行的关系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厂房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员工权益保护之核心问题在于:厂房搬迁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厂房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考量。一般认为,如果原厂房地址与新厂房地址距离较远,导致员工上班在途时间较长,且企业未采取合理

措施保障员工上下班,则可以视为厂房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厂房地址与新厂房

地址距离较近(如在同一个管辖区域内),且企业采取了合理措施(如购买或者租赁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

下班、合理调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以便于员工上下班的,那么应当认为,厂房搬迁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

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将不能得到仲裁机关或者法院的支持。

企业计划中的厂房搬迁,同在青浦区范围之内,本所律师建议企业承租的新厂房尽可能接近原厂房地址,且贵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措施,如租赁/购买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合理调整员工上下班时间,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认为,企业的厂房搬迁,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所律师的上述观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23号》

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书(附后)中亦有所印证。该案件所涉的厂房搬迁是从上海市闵行区搬迁至松江区,

系跨区搬迁,但是基于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如购买/租赁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从而法院认为,厂房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未对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风险分析

尽管有上述的法律分析,但是基于员工可能持有不同认识,因此,可能部分员工坚持认为,厂房搬迁

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从而要求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未达到其诉求的情况下,可能采取停工、罢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