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调整工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调整工作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调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拔尖人才选拔、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是指我市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从事科研开发、推广、应用、经营管理、文教卫生等工作,学术、技术或管理能力突出并做出重要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调整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对菏泽市的实际贡献为重要标准的原则;坚持向经济建设一线适当倾斜的原则,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键人才给予适当倾斜;坚持总量控制、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

采取广泛推荐、逐级选拔的方式,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选拔、调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按有关权限分工协助管理。

第五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四
年,期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市拔尖人才的评选。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市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市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为主体,申报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能干满四年。

身体健康,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省以上攻关课题的或在管理岗位上,贡献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拓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群众威信高,学术造诣深,近四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2、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三等奖的首位研究人员;
3、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或2项二等奖首位的研究人员。

上述获奖成果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或较大学术价值,获奖人员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
平并在该项目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获得国家、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的研究人员;独立(或首位)获省及以上社科科普资金资助项目的著作者;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一、二等奖,3项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或2项以上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对学科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被同行公认为学科带头人,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基础科学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自然科学专著,并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的人员。

四、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有自己独创的教育教学方法,在省内外产生广泛影响,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独立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2、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有一定科研成果,医术高超,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贡献突出,业绩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的医务人员;
3、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在常设的全国性37项文艺奖、11项新闻奖、3项综合奖、4项文艺节奖中获奖的首位人员;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打破全国记
录、多年保持省记录或参加奥运会等世界大赛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4、在外经外贸、信息、金融、财会、审计、法律、刑侦、审判、检察、交通管制等专业技术工作中,精通业务,成绩突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农业生产科研一线,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动了产业化结构调整,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2、在工业生产科研一线,特别是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中,通过技术应用与产品研发,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3、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一线,特别是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国家优秀设计金质奖前2位、银质奖首位,省优秀设计一等奖、2项省二等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的首位人员;
5、获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在管理科学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者:
1、担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五年以上,所在单位业绩居全国、全省前列,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管理经
验被社会公认,并已得到推广的人员;
2、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三年以上,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所在企业规模、主要综合经济指标在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可持续竞争力,上交税金数额较大、人均年利税率和职工收入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解决就业岗位有突出贡献,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在其他专业技术方面,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做出突出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人员。

第三章调整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市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去世或调离菏泽市的;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任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拔重用为具有行政职能单位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脱离或基本脱离专业技术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没有新进展,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五、经组织考察、民主评议等确认其政治思想表现较差,群众威信较低的人员;
六、已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第九条管理期满的市拔尖人才个人申请继续管理的,需重新申报,评选的标准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调整的方法步骤除执行本《办法》第五章所规定外,还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理期满的市拔尖人才,书面总结个人近四年来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表明对调整的态度,填写《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调整登记表》,同近四年内取得的成果、荣誉等有关材料和本人证件原件、复印件一起,报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审核拔尖人才所报材料和证件,对其近四年内的业务、思想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与拔尖人才所报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同报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两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
三、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拔尖人才和单位所报材料及有关证件,根据本《办法》提出调整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评选调整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调整的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参加评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市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下设工业、农业、宣传、教育、卫生等系统评审组,系统评审组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评审委员会和系统评审组成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有关领导、从事人才工作的同志和专家组成,专家比例不低于组成人员的60%。

第十三条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系统评审组组成人员。

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参加评审委员会和系统评审组。

第十四条市评审委员会和系统评审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评审自己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对利用评审市拔尖人才之机,压制专业技术人员者,或伪造证件、谎报成果骗取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评选调整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评选、调整市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

具体做法如下:
一、向社会宣传选拔市拔尖人才的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选拔推荐;单位向主管部门推荐和主管部门向市委组织部推荐上报前,要首先按规定条件组织遴选,然后单位党委(党组、总
支、支部)集体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各单位推荐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分送各系统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系统评审组根据选拔条件认真审议材料,评议类比,好中选优,初定本系统人选名单;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初定市拔尖人才人选的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进行全面考察;
六、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各系统评审组提交的市拔尖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听取考察情况、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拟定市拔尖人才选名单,向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进行汇报;
七、市委组织部对拟选拔市拔尖人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八、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新选拔市拔尖人才人选的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产生。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向市拔尖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命名公布。

市委组织部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自公布之日起,对市拔尖人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办法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办发[2004]75号)文件精神。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暂行办法》和《菏泽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调整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拔尖人才选拔、调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