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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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企业性质的企业纳税适用政策分析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通常分类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而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属于非法人企业。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到35%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
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大部分国家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分别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是如此。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3.公司制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和其股东都要征税。一方面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还要对股东从公司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息是税后利润,因而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不同性质企业的纳税差异分析与筹划
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在税前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其税负一般要重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分析] 两位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一家零售店,预计每年盈利20万元。若投资者对企业性质选择的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
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适用35%税率,扣除相应速算扣除数,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0*35%-6750=63250元,税后收益=200000-63250=136750元。
公司制企业: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适用25%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25%=500000元,公司税后收益=200000-50000=150000元。
假设公司将利润全部进行分配,则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适用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最终净收益=150000-30000=120000元。
上述案例简单的说明了公司制企业双重课税的影响,但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税负孰高孰低,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适用的税率,利润分配情况等,以下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做一个简单的定量分析:
为方便计算考虑,设立以下假设条件:
1. 仅考察当年的税负情况
2. 不考虑公司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的资金时间价值
3. 公司由一人出资,或由多人等额出资
4. 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税,个体工商户所得依我国现行税法,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定义实际税率= 实际已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记投资人投资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率为Ta,投资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率为T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公司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比例为R%。
首先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分析,由于公司制企业应就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的部分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投资所得负担的实际税率为:0.25+0.15R
总体来说,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是,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舍掉其他因素,总体税负,合伙制一般低于公司制
2.在比较两种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要综合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构以及企业盈利水平、鼓励分配政策、合伙人数多少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因为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中因素,以偏概全。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虑实际税收负担差异。
3.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合伙制的跨国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特别是在预提所得税方面。
4.要考虑税务管理的难易和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从税务管理角度考虑,公司制企业设立比较麻烦,但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时对税负都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认为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虽然税法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在具体操作中由税务机关核定。
5.注意到公司形式经营的非税优势。主要包括有:大规模经营下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较为完善的公司法规、确定的财产权、资本市场准入的权利、更好的管理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