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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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释1: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释2:关于自产产品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1、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货物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