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40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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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洪府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9日南昌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稳住经济基本盘、抓牢发展主动权,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的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任务,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保居民就业(一)稳定就业岗位。

实行疫情期间社保费缓征政策,允许企业暂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企业申请将2月已征缴到账的社保费按原渠道退回企业,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延缴期限结束后,允许其申请2020年内的缓缴,延期加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严格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政策,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洪人社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20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职工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扩大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及优化业务经办服务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抓实抓细体制机制,确保此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为确保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对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实地暗访和随机抽查;对因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落实缓慢、效果不好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二、要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稳定器”作用,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三、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全城通办,除政策明确规定外,允许申请人根据其意愿选择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提倡在市人社局官网“E平台”网上申办。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洪府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权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8〕14号)要求,加快推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快构建集中高效审批模式,市政府决定赋予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45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83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赋权承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赋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赋权到位。

南昌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单位,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接受指导监督,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二、落实保障措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予南昌经开区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服务,通过“增设窗口、建立业务系统、强化指导培训”等措施,帮助南昌经开区做好赋权权力的承接、运行,实行集中高效审批,实现“园区事项园区内办结”。

三、加强动态监管。

南昌经开区要依据赋权清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机构职能的变化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要求,按有关程序及时动态调整。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府字〔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75元提高到405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区8:2比例负担)。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0元提高到405元,共提高55元,其中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另25元由三县负担。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提高到39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

原城市“三无”人员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93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安排。

城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793元,其中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比例负担,253元部分由区负担;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793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的比例负担,另443元由区负担。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洪府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4日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营商环境1、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并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时,取消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环评前置审查(国家规定需环评前置审查的项目除外),对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全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加急快办。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

(市建委牵头)3、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局牵头)4、对于尚未交付净地的已供应土地,用地企业可根据属地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交地确认文件或承诺书,申请延期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洪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0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第一条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

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互联网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外包办)每年组织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可享受本政策鼓励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3、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第一年须达到30万美元以上,第二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第三年及以后每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洪府厅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根本措施,作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和增加资金保障力度,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五)坚持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2日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洪府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十一届市委第102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6月29日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三年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20年筹集资金约550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约206亿元,建设性资金约344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聚焦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办好116件实事。

一、省级下达的民生实事项目(一)就业和创业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07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33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2.1万人次,创业培训1.7万人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15名,财政安排工作、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5.帮助残疾人就业。

培训残疾人300名,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87个,为943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责任单位:市残联)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增加安排担保基金0.081亿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19日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南昌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纲要方案讨论稿》、南昌市中心城区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南昌市下辖其他县区总体规划图以及《南昌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对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

南昌市分别于1995年和2009年两次制定声环境功能区划,1995年的区划范围包括昌南城区和昌北两大区域,面积为147 km2,并未明确交通干线。

2009年新调整的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较1995年增加了545 km2,调整后面积共702 km2,包括12个区域,66个功能区和划分4类区的交通干线(176条道路、2条铁路干线)。

因南昌市规划建设面积扩大及用地功能发生变化,现行的《南昌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已不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次调整工作于2018年6月启动,2018年11月形成初步方案;2019年3月-4月开展声环境现状补充监测;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三次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及县区意见,并于2019年5月邀请相关专家对方案会审;综合会审专家及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11月11日-15日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逾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洪府厅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1号)精神(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第五条成立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建设、监察、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保、公管办、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发XXX管理各类别的《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选承包商一经加入“名录”,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在本市应具备300㎡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并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洪府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重点办,市旧改办: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我市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征收各区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及时公布。

二、严格调查认定,保障规范补偿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洪府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家庭(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相结合;(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相统一;(五)保障大病医疗救助,门诊适当补偿;(六)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七)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各县、区(含开发区),其中:(一)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二)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办法施行。

也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县试行办法,探索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江西南昌出台“惠台40条”助力两岸交流

江西南昌出台“惠台40条”助力两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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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出台“惠台40条”助力两岸交流
作者:
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2019年第03期
江西省会南昌近日出台《南昌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惠台40条”),从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湾同胞在南昌学习实习创业就业、台湾同胞在南昌居住生活四个方面细化,以促进两岸合作交流。

南昌“惠台40条”涵盖经济合作交流20条、文化合作交流4条、创新创业7条、居住生活9条。

其中,加强驻昌金融机构与台资企业合作,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台湾青年来昌创新创业就业,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按规定提供初期创业基金等;对台籍人才享受南昌市相应人才政策、台胞子女在昌中考录取加分投档政策,指定医院为台胞定点医疗機构等,均针对台胞台商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给予回应,切实解决在昌台企台胞的现实期盼。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洪府厅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加快财源建设,促进乡(镇)财政增收,壮大乡(镇)财政实力,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市所辖各乡(镇)(含设立一级财政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第四条财政收入跨台阶奖。

按乡(镇)财政收入超5000万和超亿元分设台阶奖,其中: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5000万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5000万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2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

财政收入超亿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亿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亿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4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

第五条对2008年当年税收收入达到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20万元台阶奖和40万元台阶奖。

第六条财政收入翻番奖。

以2005年乡(镇)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数,三年翻番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即2008年比2005年实现翻番,若2008年没有比2005年翻番,则以2009年与2006年数相比较,以此类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提升营商
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04
•【字号】洪府厅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
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
2.南昌市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
3.南昌市企业投资便利化行动方案
4.南昌市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行动方案
5.南昌市方便企业用水报装行动方案
6.南昌市方便企业用气报装行动方案
7.南昌市方便企业办理用电报装行动方案
8.南昌市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行动方案
9.南昌市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
10.南昌市提升企业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方案
2020年2月4日。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9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发挥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4号)和《关于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普惠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待遇;(二)坚持总额控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三)坚持合理定点,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作用;(四)坚持协议管理,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的50%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实行分科目核算。

提取标准可根据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用的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2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洪府厅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四项制度”建设;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出台《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江西省(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纲要(2011年-2015年)》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工作,现下发南昌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请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严格执行。

各控制指标制定如下:一、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南昌市2015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35亿m3,结合《南昌市水量分配细化方案》的分水比例,遵循同等比例缩减原则,确定各县区2015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一。

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至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0年基础上降低30%,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3。

按照上述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南昌市2009年水资源公报等基础资料,遵循至少达标、现状效率越低越严等原则,确定各县区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一。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洪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0日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南昌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4 4 X”产业体系和“8810”行动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加快推进“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全面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南昌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成效显著。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持续增强。

制造业占GDP比重保持总体稳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35%,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4%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82分,建设高品质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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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四十条新政“给力”民营经济发展【浏览字号选择:大稿源:南昌日报社2013-08-20 09:07:00中小】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完善要素平台、强化服务举措……民营经济是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8月19日,南昌市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并对其详解。

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措施》中第一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第六条则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

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1-6条,是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条款。

第一条是总刚性条款。

而其他5条主要从放宽注册条件、延长出资期限、放宽经营条件等方面提出了降低准入的条款。

”南昌市工信委总经济师何琦分析道。

“在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方面,措施提出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延伸服务网点“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何琦谈道,“完善生产要素平台是本政策措施的重点,主要从搭建民营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保障用地平台、人力资源平台、市场开拓平台、科技研发平台五个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做到凡是民营经济的诉求都有回应,凡是南昌市创新举措都予以吸收,凡是外地号的经验做法都加以借鉴。

”《措施》提出,设立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创建“金融超市”,引入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支持驻昌银行向民营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完善投融资平台措施扶持方面,主要包括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网点、加强金融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等。

”创新土地供应模式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措施》提出,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对将标准厂房租赁给民营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在完善土地要素平台中,主要包括盘活存量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以及支持标准厂房向从事工业生产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倾斜等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园可奖励50万元对国家、省人保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受职称评定及政府特殊人才津贴的申报和评选。

“在完善人力资源平台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招工、降低民营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加强园区生产生活配套等方面内容。

”附《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十条一、降低准入门槛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试行注册资本货币资金首期不受金额限制,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

3、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金额且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为半年。

4、对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注册登记。

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5、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6、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

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二、放宽投资领域7、按“非禁即准”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

8、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在原单位名称后加后缀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0、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

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以及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三、完善要素平台11、设立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创建“金融超市”,引入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12、支持驻昌银行向民营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当年贷存比超过75%,且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驻昌银行,按当年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5亿元以上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对驻昌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且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按当年实际发生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保险机构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

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民营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15、市属创业投资公司按规定重点对民营小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民营企业,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根据创业项目的需求,可由市属创业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对民营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由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

争取国家和省支持,设立若干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产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项目,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

17、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我市民营小微企业的,按其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发行集合债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鼓励县区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并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

创新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模式。

在南昌国家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示范园规划主导产业区、关联配套区、小微创新区、工业地产区等功能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片区供地。

19、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0、对将标准厂房租赁给民营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21、对国家、省人保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且贷款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再扶持。

23、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2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受职称评定及政府特殊人才津贴的申报和评选。

25、按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原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等,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26、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的活动。

每年在我市举办一定规模和场次的民营企业产品专场展示展销会;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开展外省市巡回展示展销;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并视订单额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

27、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标。

28、每年发布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产品需求,对民营企业针对本地主机企业配套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转产扩能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29、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使用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待新产品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给予全额补贴。

30、建立南昌技术交易市场,及时发布适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

对从中购买科技成果及专利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待科技成果及专利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补贴其购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共性技术难题,经专家认定后,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出资,市科技部门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并将攻关成果免费提供给企业共享。

四、强化服务举措32、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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