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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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竣工测量工作,加强竣工测量成果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管理目标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整体完工或项目分期完工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按规划竣工验收测量的要求作业,并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
三、成果要求:
1. 竣工测量的建设工程必须全部完工。
2. 竣工测量范围应包括建设工程用地及周边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距离以及现势性地物地貌等要素。
3.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必须为实测成果。
4.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边界,建(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四至距离、尺寸、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4.1.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
4.2.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4.3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4.4竣工建筑的测量报告应同时附建筑高度测绘图示,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
4.5竣工测量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批准的建筑编号一致。
4.6竣工测量图应明确标注竣工建筑周边的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地坪、车库、阁楼等要素。
5. 对部分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应当主动与规划管理部门协商,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或说明。
6、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四、责任追究
1. 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竣工测量成果应退还建设单位责令补测或重测。
2. 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或由此引起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 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行为,除了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规划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竣工测量报告
测绘单
位:日
期:年月日
附:建筑高度实测图示及测绘成果技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