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引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2.4.3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

2.4.5 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4.6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2.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2.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消,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

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6.3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或上市公司资源的浪费。

2.7.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2.7.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有关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2.7.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透明,并承诺补偿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损失。

2.8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

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

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

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

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

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

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

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47条、第98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4.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章其他特别规定

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强化公司治理意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表决再融资、利润分配或其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议案时,将其表决权限制在表决权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具体规定。

5.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计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5.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六章附则

6.1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采取的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6.5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6.6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6.7 本指引自二00九年X月X日起施行。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 新规定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控股股东的同时还要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并非其实际控制人,而对上市公司产生实际影响的则往往是其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制度背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 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 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一、概述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控者,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本指引,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二、持股比例变动报告义务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2.持股比例变动幅度超过5%或变动后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披露并说明变动原因; 3.持股比例变动后应当郑重考虑是否需要披露股权出质情况。 三、不得滥用控制权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份,通过操纵股价牟利; 3.不得将上市公司纳入自己的私人帐户,损害公司的财产安全。 四、不得侵犯上市公司利益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2.不得侵吞公司的财产,损害公司的利益; 3.不得挪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五、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交易所报告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2.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尽可能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六、不得违反股东会决议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尊重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违反; 2.不得擅自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干扰公司正常的治理机制。 七、不得涉嫌内幕交易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2.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七点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希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真履行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为指引》 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0〕4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形,完善有关行为规范。 1.3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益,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进展。 1.5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滥用权益,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有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有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2.2.1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阻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2016年3月3日,朋万科技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6011。该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第二大股东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 (1)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不能仅看股权比例,而要从“支配公司行为”的角度,综合判断。(2)股东的权利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一般来说,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收益权、处置权、剩余财产分配权,非财产权益主要包括: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起诉权。从“支配公司行为”的角度,核心权利为表决权。 二、本案例的思路 1.法律意见书 2015.6.30改制时,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实际公司控制人证明材料范文

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 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 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 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 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 充分的信息。 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 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 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 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1.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 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 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 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 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 充分的信息。 2.实际实际控制人难道没有责任向股东说明情况吗 晕,什么叫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上能够控制这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你没有股份,却能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那你就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何操作?那方法多得很。比如,我和控股股东签署协议,规定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权在我手上。那我就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控 股股东是一家企业法人,我持有它51%的股份,同样可以通过控股股东而控制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 你说的这种情况,虽然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只有24.77%,但实际控制人肯定有别 的它控股的公司,这家它控股的公司再持有控股股东25.23%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就会持有控 股股东51%的股份了,这样,实际控制人控制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所以说实际控制人控制着该上市公司。 3.请问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往往包含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见,广义的实际控制人是对公司有着支配地位的人或者对公司决策有着重大影响的人,往往实际控制人仅凭一人之力便可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

1、2010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 (1)杨文辉,IPO审核有关问题 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规则要求。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 骗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1)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除外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 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 时点计算。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

股东行为规范

股东行为规范(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股东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二条 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任何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条任何

股东的存续企业或机构为公司主业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和 “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 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 第四条所有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 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等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任何股东不得个人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任何股东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公司信息披露时,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凡对影响公司利益的敏感信息,要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公司独立性 第八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九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 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 员履行职责;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007-5-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 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007-5-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0〕4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

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2013 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8.1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 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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