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有效递交NOR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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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有效递交NOR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2014/04/23 22:01:35 本站编辑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航海系贾在明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到达装货港、卸货港都必须递交NOR(Notice of Readiness,准备就绪通知书)。正常情况下,船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做好装卸准备以后才能递交NOR,但是也有少数租约约定船舶不论是否准备就绪,只要一到港就可以递交NOR,船舶在实际装卸货时准备就绪就可以了。

如何递交NOR,一般租约里面会有明确的规定,船长只要按照规定递交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与租约相悖,或者说不能按照租约履行的情况。船长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租约条款的规定,再就是要及时和承运人沟通确认,不要因为NOR的递交不当影响租约的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NOR递交和被接受的条件

按照一般要求,递交NOR要满足三个必要的条件。船舶如何才能在到港前及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要求,以及一旦在没有完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船长怎样去采取措施尽快达到递交的条件,这对航次的正常运营和疏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船舶必须是到达船舶,即WITHIN THE COMMERCIAL LIMITS OF THE LOADING OR DISCHARGING PORT。这里指的界限可以认为是港界,但是和海图上的港界会有所区别,甚至有的港口就没有标注港界,在这种情况下,港界可以认为是等泊锚地、引航站、第一个港口报告点或者SEA BUOY,与真正的港界关系不是很密切。但是这里有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因为有些港口的等泊锚地不在港界之内,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要在合同中增加其他条款予以改变。船长在遇到这样的港口时,要认真研究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没有相应的增加条款,或者有其他相悖的条款,要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确定正确的等泊锚地,防止提交无效的通知书。另外,根据合同的不同,可能会有“港口合同”与“泊位合同”之分。港口合同的抵达地点就是上面说的等泊锚地;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泊位合同”是要船舶靠泊以后才算到达,这种情况对承运人的风险就非常大,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租约中附加一些条款来减少这种风险,例如附加“不论靠泊与否”和“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等。船长在递交通知书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这些条款。

其次,船舶已经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关于“船舶备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通常认为只要船舶运转良好,随时可以进行装卸货作业就算已经备妥。这期间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验舱,虽然船方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备舱,同时自己也感觉已经满足租约的要求,但是毕竟要通过岸上人员验舱通过才能算数。在验舱不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所区别:使用GENCON合同,有效递交NOR后到第一次验舱开始的时间记入LAYTIME,如果验舱没通过,从第一次验舱开始到第二次验舱通过的时间不记入LAYTIME。值得高度重视的是,在承运美湾-日本的粮食时,使用的是北美谷物合同,明确规定通过美国国家货物局NCB和农业部USDA的检验才算准备就绪。所以能否保证一次性验舱通过对承运人至关重要。还有就是熏舱的问题,如果在装港出现熏舱的问题,时间会算在承运人的头上,如果是在卸

港,因为货物有虫等引起的熏舱,就是租船人的问题了。验舱不通过是租船人经常用以拖延起算LAYTIME的手段,尤其是没有备妥货物的情况下。船长一定要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同时又要做好随时应对的准备,对验舱人员提出的问题马上安排人员解决。

最后,船舶已经通过联检手续。世界各港口基本上实行电报联检,所以本项已经不成为递交NOR的限制,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例行手续。类似的例行手续还包括清关、检疫和靠泊前是否打开舱盖和拉起吊杆等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约中可能会明示要通过这些例行手续才能递交NOR,这种情况承运人一般会避免,但是不排除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承运人会做出一些妥协,在这种情路况下,船长就得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尽快通过这些例行手续,尤其是涉及检疫。另外,如果某些例行手续实际占用的时间比较长,就可能不会把它当作例行手续对待。例如,像The“Apollo”(1978)1 Lloyd’s Rep.200的检疫就不能视作例行手续,该船在意大利Naples港被怀疑有伤寒船员,结果经过30 h消毒后才发给检疫证书。

为了避免港口的上述限制,合同中通常增加WWWW CLAUSE:WHETHER IN BERTH OR NOT (WIBON), WHETHER IN PORT OR NOT( WIPON), WHETHER FREE PRATIGUE OR NOT(WFPON),WHETHER CUSTOM CLEARENCE OR NOT (WICON), NOR TO BE TENDERED ON ARRIVAL。及时递交NOR,保证有效递交NOR,都必须严格按租船合同的要求,否则可能是无效递交。

二、递交NOR的时间

按照GENCON金康合同,上午(12:00前)递交,下午(13:00)起算;下午递交,第二天上午(06:00)起算。上午为12:00前包括昨天的17:00—24:00;下午必须是在办公时间内(OFFICE HOURS),如12:00—17:00,17:00之后仍为第二天上午递交。按照北美谷物合同NORGRAIN,NOR必须是在09:00—17:00向租船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递交,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星期六只能在09:00—12:00递交,第二天08:00起算。无论如何,最终的递交和起算时间以租船合同为准。

也有的合同中规定,在递交NOR 24 h之后起算LAYTIME,但这种合同条款不常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仲裁庭上对工作时间以外递交的NOR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在航次任务指示上,要求船长抵达后立即递交NOR,当到工作时间时和靠泊后立即重复所递交的NOR,并注明本次递交的NOR不影响前面所递交的NOR。(DUE TO ARECENT HIGH COURT RULING,PLS TENDER NOR ON ARRIVAL AT EACH PORT AND THEN AGAIN ONCE ALONGSIDE THE BERTH WITH CLAUSE“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VALIDITY OF ANY PREVIOUS NOR”.)

再就是能否在LAYCAN之前递交NOR。除非租约有明确规定通知书只能在LAYCAN之内递交(这种规定不常见),一般可以提前递交,主要看所递交的NOR必须保证起算LAYTIME

的时间能够落在LAYCON之内。比如使用GENCON合同时,在LAYCON前1天的下午工作时间内递交,第二天上午起算LAYTIME为有效递交,如果上午递交则为无效的NOR。如果使用北美谷物合同,在LAYCON前一天的09:00—17:00递交的NOR仍为有效递交。

三、几种常见的递交方法

根据前面讲到的条件,船舶既要到达,时间还要合适,站在承运人的立场上就是时间要尽可能早,那么这两者之间就存在矛盾。递交时只考虑确保达到,可能会损失时间;单单抢时间递交,可能会造成递交的时候船舶未到达,造成无效NOR。那么怎么来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呢?根据本人的经验和一些案例,还是要先保证到达,然后再争取尽早递交,毕竟这期间相差的时间不是很长。根据船舶到港后不同的动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递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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