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课件——卫生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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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二)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三)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四)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五)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六)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1。职权性执法主体 2。授权性执法主体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是卫生行政机 关依法对卫生事业进行管理,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方法和 手段。因此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 现行有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职权要件 职权要件是指享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 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 律效力。超出权限范围,实质上也就失去了执法主体 的资格。
(三)内容要件
内容要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 法与合理,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合法即 严格依据卫生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作出的卫 生行政执法行为;合理即卫生行政机关在自由 裁量权的范围内公正、适当地实施卫生行政执 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时依法所 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称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 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或发布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卫生 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 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卫 生行政执法即指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即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 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4个要件。 (一)资格要件 资格要件是指作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定 的条件。实施卫生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该项卫 生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机 关,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 力。
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 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 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特征:
1。是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 3。具有强制性。 4。是专业性很强的具体工作。
• 种类:
1。一般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卫生监督检查 2。事前监督检查、事中监督检查、事后监
督检查
3。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 4。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 5。主动监督检查、被动监督检查 6。联合监督检查、单独监督检查
(四)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指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 步骤、顺序、期限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 反法定程序,即使内容合法、正确,同样构成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卫生行政执法
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从执法行为的直 接法律功能出发,卫生执法行为可以分 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 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 为。
• 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有权的卫 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是行政许可的前提。 申请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明确具体。
2.审查。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 后,依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形式、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决定。
3.听证。
4 . 决定。卫生行政主体审核后,认为符合法 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颁发许可 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应当在法定的期 限内予以答复,拒绝颁发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4.卫生行政许可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 出的行为。申请是卫生许可的必要条件。 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对人申请后,经过卫 生行政机关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 许可。
5.卫生行政许可通常是要式法律行为。 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是行为人获得某 种权利和权益的根据,因此,多数的行 政许可,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即采 用许可证。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食 品卫生许可证等。
行政赋权行为,就是创制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
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认可、行 政奖励、行政救助等。行政限权行为,就是剥夺与限 制权利,即科以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限制或者剥 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即时控 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命令等。行政确认行为,就 是证明事实和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中性行 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也可能不利。主要有行 政证明、行政鉴定等。行政裁决行为,就是行政主体 以中间人的身份裁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 纷,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对相对人来说也 是一种中性行为。行政救济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对已 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以及行政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 在性质上是中性行为。主要有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 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节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 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 是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 卫生法律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
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为相对人拥有可 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贤格的法律行 为。
• 卫生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2.卫生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 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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