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委保健办核定实行经费-吉林省人大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细化基本支出编报内容,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核程序,积极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严格实行经费额度控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
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消耗标准,修订完善费用支出定额标准。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其分析报告制度,拓宽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
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和使用范围,完善省级公务卡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建立公务卡支出监管机制,做好公务卡结算信息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构建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做好节能环保、信息安全、正版软件、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吉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5日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吉林2030”工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吉林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目标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招标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
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相应机构和人员配合省采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7•【字号】吉政发[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费基与费率、规范个人帐户规模、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善基金结算方式、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但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特别是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地方管理之后,需要地方做好接收、调整并纳入省级统筹管理等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现对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合理均衡地区、部门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核算单位按照依法应征收养老保险费的10%提取。
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加上省本级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省里掌管使用的调剂金;其余50%留给市、州,作为市、州掌管使用的调剂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吉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吉财社〔2021〕1173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社〔2021〕1173号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1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前下达你地2022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71151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8075万元,省级补助23076万元,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
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717计划生育服务”,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结合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的中央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标识为“03省级直达资金”,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各地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请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绩效相关工作,具体绩效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吉政发[1995]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吉政发〔1995〕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落实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一、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今后5年,是我省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分三步走的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
要统一认识,抓住契机,把我省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保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会事业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社会发展报告制度,把它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本世纪末我省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到本世纪要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事业发展机制,形成全社会办社会事业的局面,社会事业有较大发展,社会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各项具体目标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坚持“三为主”,实行“三结合”。
重点做好广大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少生快富文明村、户达到70%和80%。
强化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2760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3‰以内。
--科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全面贯彻“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吉财社指〔2020〕64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32号),经测算,现下达你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21593万元,用于支持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此项资金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717计划生育服务”,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上述补助资金核定包括吉财社指[2019]1237号文件提前下达部分,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同时,相关绩效表及绩效具体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印发,省卫生健康委与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0年计划生育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总表2.2020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3.2020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4.2020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省提标)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5.2020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保2012年两项制度专项资金足额发放的通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保2012年两项制度专项资金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吉人口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保2012年两项制度专项资金足额发放的通知吉人口办〔2012〕34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2012年两项制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已下达,为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三级并发症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决定调整我省两项制度地方财政负担比例,对城区,省、市区负担比例调整为5:5,即中央、省、市区分别负担50%、25%、25%(原奖励扶助制度各级负担为50%、30%、20%;特别扶助制度各级负担为50%、40%、10%);对县(市),省、县(市)负担比例调整为6:4,即中央、省、县(市)分别负担50%、30%、20%(原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各级负担为50%、40%、10%);对延边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省、州县负担比例调整为7:3,即中央、省、州县分别负担80%、14%、6%(原奖励扶助制度各级负担为80%、12%、8%;特别扶助制度各级负担为80%、10%、10%)。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1•【字号】吉政发[1988]19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1988年3月1日吉政发〔1988〕19号)一、为完善行政经费包干制度,把事权和财权更好地统一起来,管好行政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反对奢侈浪费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律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补助费)的包干指标,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要求和财力可能,依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房屋面积和费用定额等,一次全部核定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再全额包干给所属单位,一次包死。
在执行中除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经费实行层层包保,落实到人头,并同工作人员本身的利益挂起钩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指标是该部门或单位的当年全部经费使用额度。
具体内容有:(一)全额预算单位。
1、正常经费:(1)工资;(2)补助工资;(3)职工福利费;(4)离退休人员经费;(5)人民助学金(奖学金);(6)公务费(包括取暖费);(7)设备购置费;(8)修缮费;(9)业务费;(10)当年新增开支费用(如新增编制、房屋面积、增招学生以及其他新增加的开支等);(11)其他。
2、专项补助费:(1)专项修缮补助费;(2)专项设备购置补助费;(3)其他专项补助费。
(二)差额预算单位。
差额补助费包括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
五、包干经费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指标,必须控制在省财政核定的总指标以内,不得超过,不准留任何缺口。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经费时,要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首先要保证主要任务的完成和人员经费的需要,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增支因素应予充分考虑,留有适当余地。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保障公众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健用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保健用品许可第六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17•【字号】吉政发[1986]22号•【施行日期】1986.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吉政发〔1986〕22号)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一些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
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阅读文件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
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
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1•【字号】吉政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4.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8]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章性质和职能第二条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
具体职能是:(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
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吉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2〕17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4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吉财党群〔2017〕110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精神,为顺利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在编制核定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体现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吉财社指〔2020〕991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关于调整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12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323万元。
该项资金省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行政机关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事业单位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市县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上述资金核定已扣除了吉财社指[2019]1240号、吉财社指[2020]49号文件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统筹用于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列入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相关绩效表及绩效具体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另行印发,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改进省领导公务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吉办发[2005]2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5【实施日期】200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改进省领导公务活动的意见(2005年4月15日吉办发[2005]20号)省委、省政府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就认真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形式主义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改进省领导公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精简会议和文件(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1.部门建议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中央、国务院召开,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二是事关全省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
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只准召开一次。
2.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要合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特别是市(州)参加人员相同,要安排接续召开。
3.不准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主办的会议;要多采取书面交流和新闻宣传的方式,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减少人员集中。
(二)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天;召开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
2.凡是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议,一律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30分钟,并要直接开到县(市、区),避免层层开会。
对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在会后直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任务分工┏━━━━━━━━━━━┳━━━━━━━━━━━━━━━━━━━━━━━━━━━━━━━━━━━━┳━━━━━━┳━━━━━━━━━━━┓┃工作任务┃任务事项┃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在适龄人口逐年递减的趋势下,普通高等教育在学规模适当增加。
扩大研究┃┃┃┃(一)科学规划发展规┃生教育,调整本科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调整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规┃┃省发展改革委┃┃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吉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别,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省科技厅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预算编制模板,便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考。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预算评审。
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开展预算评审时,要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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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18年11月27吉林省常务副省长 吴靖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发〔2018〕24号)要求和部署,现将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2017年,省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752.36亿元,负债总额2172.23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414.46亿元。
市县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1615.07亿元,负债总额 6289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5018.64亿元。
汇总省级和市县,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5367.43亿元,负债总额8461.23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6433.1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017年,省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711.92亿元,负债总额4220.42亿元,形成国有资产203.77亿元。
市县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661.03亿元,负债总额546.13亿元,形成国有资产42.89亿元。
汇总省级和市县,全省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372.96亿元,负债总额4766.55亿元,形成国有资产246.66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2017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159.71亿元,负债总额1162.61亿元,净资产总额997.10亿元。
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225.21亿元,负债总额1061.66亿元,净资产总额2163.55亿元。
汇总省级和市县,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384.92亿元,负债总额2224.27亿元,净资产总额3160.65亿元。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土地资源: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912万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94万公顷,占41.5%。
矿产资源:我省已发现150种矿产,其中优势矿种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油页岩1085.73亿吨、油砂4.84亿吨、硅灰石4947.2万吨、硅澡土3.92亿吨。
—2—水资源: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98.8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450立方米,属于水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
森林资源:全省林地面积945.41万公顷,森林面积819.05万公顷,森林蓄积9.53亿立方米,其中:国有林地面积669.04万公顷,森林面积606.32万公顷,森林蓄积7.89亿立方米。
湿地资源:全省共有湿地面积99.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3%。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一是启动实施专项改革攻坚行动。
落实《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扭亏增盈工作方案》,省国资委与19户监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状,一企一策推动落实。
同时,抓好《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落地实施。
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省国资委监管的全级次国企739户,已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运行的有409户,占总户数的55%,混改工作处于全国前列。
三是重点企业综合改革稳步推进。
推动森工集团实施引资重组,推进吉煤集团转型脱困,引导昊融集团进入重整,帮助交投集团化解债务风险。
四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
吉煤集团去产能170万吨,安置职工1885人;通钢集团压减炼铁产能80万吨,安置职工2403人;系统内房地产去库存14.5万平方米,推动通钢集团列入第一批债转股企—3—业。
五是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获得突破性进展。
全省884个“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已签定移交协议848个,完成率达95.9%。
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进展情况。
推动省属国有资本更多投向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017年度共完成投资170.1亿元,主要涉及高速公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牧产品加工等。
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了农投集团、吉盛资产公司、吉旅控股集团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对省直部门及事业单位直接脱钩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将44户企业划入省属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国有资本布局,壮大了相关企业和产业的资产规模。
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
一是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为主体,形成“1+22”我省国企国资改革政策制度体系。
二是规范出资人监督,省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确定了38项监管事项,取消了6项监管事项、下放了7项监管事项、还明确了7项可授权事项。
三是加强审计、监事会、巡视巡察等监督,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四是组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首批将长影集团、吉林东北亚出版传媒等6户企业纳入监管,实现对国有文化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4—企业改革情况。
公司制改革成果显著,截至2017年末,纳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44户集团公司(含单户企业)中,已实现公司制改革企业40户,达到90.1%。
信用社改制有所改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类企业总计52户,2017年新增改制企业3户,累计改制为农商行企业38户,完成73%。
国有资本收益制度建设情况。
制定《吉林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和资本收益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及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方式、流程等。
省属金融企业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依据财政部35、36号令,制定我省资产管理政策,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程监管。
强化各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职责。
二是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财政部门按一定限额将资产处置权限委托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一是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是严格资产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产—5—收益管理。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及节约用地制度。
2017年末,我省耕地面积为10483万亩,超出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有量目标1383万亩,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388.6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7386万亩。
加强矿产资源监管。
坚持生态优先,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等审批与监督。
全省各类矿山企业1235户,采矿权数量与上一年度(1316)相比,减少81户,下降6.16%。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
制定《吉林省落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
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进一步强化天然林保护管理。
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建设。
先后借助“引察济向”、“引嫩入莫”等河湖连通工程,有效恢复湿地近4万公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出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的意见》等规定,明确了各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6—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也有具体工作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我省四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需理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资源不共享、协同不到位的问题。
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未完全实现集中统一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自然资源资产分散在各部门,不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提高。
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不够健全,市场开拓能力不强,赢利能力弱。
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管理层级多,管得宽、管得死的问题。
未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换档升级相对缓慢,企业主业聚焦不够。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债务违约风险较大。
(三)缺乏有效衔接路径和平台,统计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基础薄弱。
四类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分散在不同部门,且省和市县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统一,各监管主体部门只掌握所监管资产情况,并且各自统计口径和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尽相同,致使各类资产底数很难有效统—7—计和综合汇总。
四、下一步工作针对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下一步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提升国有资产监管能力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
积极解决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关键问题。
以党建工作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效监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构筑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机制。
落实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选好配齐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法人代表,培养一批有理想、有担当的企业家队伍。
(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强化顶层设计,探索建立政府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协调机制,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管职责。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监管。
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8—(三)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要坚持国企发展改革创新主线,聚焦强监管、补短板、堵漏洞、防风险、激活力和增效益,一企一策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加快完成“三供一业”移交收尾工作,集中资源做强做优主业。
同时,积极化解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加快转型脱困步伐。
(四)强化各类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加强统计体系建设。
从制度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加强国有资产报告配套统计体系建设。
督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确保各类国有资产统计结果真实、准确、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