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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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质量,使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局批准本中心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三、职责

1.门诊部负责临床项目的检查诊断工作;

2检验部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

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检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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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检查方法

1.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己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的方法;

2.使用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

(二)检测、检查质量控制

1.仪器设备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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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年仪器设备检测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2)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计量部门检测和或按自校规程自校;

(3)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

(4)应有明确的标识表明每一台仪器所处的校准状态;

(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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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采样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使采集的样品能在数量、时间上正确反映被测样品浓度的水平;

(2)样品采集完成后,按样品保存要求;

(3)检验部检测工作按国家有关流程有效进行;

(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方法、仪器故障、停水、停电等),应立即停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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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结果的复检,由检验人员说明理由,查找原因,经检验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科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定期参加市级及国家检验科室间质评,以保障检测质量。

3.检查工作质量控制

(1)健康检查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检查人员应依据健康检查标准,结合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检查应规范,如实记录,并由检查医生签名;

(4)为鉴别诊断或其他原因需将患者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直接转至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5)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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