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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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1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试行)》(黔党校发[200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积极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教育中的指导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完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和相应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将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三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彰显办学特色,加快实施“一流学府”战略,提高研究生科研水平。

二、学分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76学分才能够毕业;总计修满70学分方可进入毕业论文开题和答辩程序;考勤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42学分。

第五条研究生取得的学分,具体包括:
n 考勤学分:25学分
n 课程学分:42学分
n 时事政策与党性锻炼:3学分
n 社会实践学分:2学分
n 综合考试学分:2学分
n 毕业论文学分:6学分
论文开题(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2学分
毕业论文:4学分
三、学分获得
第六条考勤学分标准为0.20学分/次,研究生每上一次课(半天),即取得该次考勤学分。

第七条研究生获得的课程学分,是在该门课程规定的考核期间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达到及格标准,即取得该部分学分。

公共课每门4学分,必修课每门3学分,选修课每门2学分。

第八条在第一、二学年,研究生每学期末按照教学要求完成党性教育考核,即取得0.5学分;在综合考试之前,按照教学要求完成党性总结或政治思想总结,即取得1学分。

第九条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即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条综合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即取得综合考试学分。

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通过补考合格后才能取得这部分学分。

第十一条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并经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取得论文开题的2学分;按照规定程序答辩合格取得毕业论文的4学分。

第十二条学校和研究生部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够正常取得的考勤学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

本条办法不适用于上述第七、八、九条。

第十三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在正规出版的刊物或报纸上发表(在刊物上发表的要求不低于3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要求不低于1500字)。

折计标准:地市级刊物(报纸)0.20学分/篇,省级刊物(报纸)1学分/篇,核心刊物(北京大学最新版)2学分/篇,重要刊物3学分/篇,权威刊物4学分/篇。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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