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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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青府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损失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处理第六章工作职责第七章工作程序第八章附则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出资或者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称“子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财政办法】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xxxx]210号)等相关规定,设立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设立的目的通过设立发展基金,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定义发展基金由青浦区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用于PPP合作中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

子基金专指为特殊项目而设立的,由发展基金及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基金。

第四条参与方职责(一)综合协调机构青浦区财政局为本发展基金主要出资人,会同区发改委联合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区PPP综合协调机构,通过联审方式,对基金的申请、使用、赎回提出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申请主体(项目实施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如土地储备中心、区域开发主体、镇级政府)可作为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PPP项目合作的需要,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三)基金管理主体由区政府指定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行发展基金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内容以双方委托责任书约定,并接受PPP综合协调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和设立第五条基金来源发展基金首期启动资金10亿元,由区财政出资。

后续出资按市场化方式募集,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各类社会资本,以及发展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使用期限单个项目的发展基金申请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经区PPP综合协调机构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61号)精神,加强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完善《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科学、规范、有效地支持本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特制定《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一、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力;二、其他可用作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经费。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专利发明创造、科技产业化、科技兴农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严禁以各种名义提成、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受理评审、合同签定、管理验收等工作。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4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4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7月7日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

各街镇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预算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预算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包括结转结余资金)和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物业管理费、信息化建设、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等属于共同理财的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青浦区共同理财管理办法》进行编报,分别由区机管局、区科委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核,人员经费由区人保局、区编办负责审核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青府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实施同步办理的若干意见》(沪审改办发〔20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3 号)文件精神,优化产业准入和行政审批同步办理机制,强化产业项目源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一)加强准入管理建立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发改委、科委、国资委、环保局、规土局、财政局、房管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人保局、消防支队、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为“各专业部门”)。

区经委作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二)评审准入范围利用新增土地、自有土地、租赁厂房等方式落地的产业类建设项目;其它企业转型、技术改造、股权转让等需要评审准入的生产性项目。

(三)评审准入原则1.集聚、集群发展原则。

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中,培育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打造区域产业特色。

2.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引导产业功能区和企业提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9日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审计条例》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浦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区审计局对应当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由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促进投资项目有序运作,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计稽察〔1999〕1496号)以及《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稽察工作小组),依法对有关政府投资或者国债资金等项目建设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区稽察工作小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二)由政府承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三)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稽察的投资项目;(六)区政府要求稽察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六条区稽察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和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设立项目联络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府发[2005]53号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日
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018年检查第一批通过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沪发改财金[2018]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9.12【实施日期】201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018年检查第一批通过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8〕29号)各有关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了年度检查。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附件所列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的经营运作情况总体符合39号令规定,准予其通过年度检查;2.通过年度检查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继续按照39号令的要求,规范自身投资运作行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接受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3.本通知作为备案创投企业本年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人才落户等相关配套政策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018年检查第一批通过企业名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018年检查第一批通过企业名单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上海亘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上海复旦医疗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上海汇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上海复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上海寅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上海利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上海诚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上海正赛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上海富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4、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上海艾云慧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6、上海点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上海接力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8、上海盛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1、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2、上海上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3、上海荣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4、上海市北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5、上海浦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6、上海云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7、上海上创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8、上海瑞经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9、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0、上海千骥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1、中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1、上海莘毅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4号各有关单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1、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书,也可以由区级核准机关转送。

区级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

区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书应当按照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编写。

企业可以自主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3、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以及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1、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通过在线平台将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生成项目代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出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市、区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6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青浦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经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承担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计划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三条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常年保持1000万元资金额度。

各镇(街道)可视情况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必要的匹配。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界定: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等资源,通过联营、投资、参股、兼并、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包括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的专家教授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技术的难题;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测试室;高等院校师生和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创办高新技术经济实体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6
•【字号】青府规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规发〔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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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促进青浦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xxxx 年第39号令)和《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xxxx〕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发创投基金,是指由青浦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青发创投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四新产业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以北斗产业、会展产业、生物医药为代表的高新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青浦集聚。

第三条青发创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青发创投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

青发创投基金成立独立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青发创
投基金由区政府委托专门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和管理,暂由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青发创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可视青发创投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三章青发创投基金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青发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青浦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六条青发创投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

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四)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按照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批准的引导资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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