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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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9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0月10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江苏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依据办理律师服务事项的时间、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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