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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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XX 计〔 2010〕 6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

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及铁道部相关法规,结合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

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

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

价。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

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也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

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相关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

(三)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

(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

(六)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与各地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及铁道部与云南省签订的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

谈纪要;

(八)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

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工程,公司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验工

(核定已完合格工程数量)工作,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计划财务部组织计价工作,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第九条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

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

章。

(二)段落指挥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段落指挥部主管工程师在《已完成

工程验工数量表》内签字,段落指挥部负责人在《已完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段落指挥部复核意

见栏内签字确认。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及段落指挥部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已完

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工程部复核意见栏内签字确认。

(四)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及段落指挥部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已完

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安质部复核意见栏内签字确认,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已完工程数量,安质

部有权一票否决。

(五)物资设备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物资设备资料审核确认,并在《物资设备收货明细表》和

《物资设备发货明细表》上签字。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

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六)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验工计价

工程师在各类《验工计价表》内签字,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在各类《验工计价表》封面上签字。未经

监理单位、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签认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和数

量,不予计价。

(七)验工计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八)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可根据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

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十条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

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一)季度验工计价:在季度第三个月末 25 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

“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

月十日前完成。

(二)末次验工计价: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

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三)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季度验工计价及工作流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

1.施工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5 日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

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

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附件一)和验工计价表(附件二),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

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定额费率、数量和单价,应与合

同附表《工程量清单》一致。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

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按施工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

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

3.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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