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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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103号),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南市教体办〔2017〕6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市、县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县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覆盖面,不断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校长、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
和再次配置,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二)具体工作目标。
全县每学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总数的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
(一)推进均衡原则。
以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在校际间适度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缩小校际差距和城乡差距,努力办好县域内每一所学校。
(二)促进发展原则。
通过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增加锻炼机会,消除职业倦怠,增强队伍活力,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校长、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环境、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兼顾原则。
根据我县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各类学校和校长、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校长、教师的交流、培养与使用、优化,统筹学校需要和交流对象的实际,兼顾学校
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的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有序推进原则。
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持交流政策的连续性;立足我县教育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合理有序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五)公平规范原则。
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严格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公开透明操作,切实做到交流办法、程序、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严肃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六)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力度,坚持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相结合,个人专业成长与学校均衡发展相统一,妥善解决校长、教师的后顾之忧,引导校长、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对象
(一)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
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包括正、副校长,下同)和在编在岗教师(含学校中层干部,下同)。
(二)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轮岗,时间计算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可不纳入交流轮岗的对象。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轮岗: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长、教师;
2.已在其他2所及以上学校分别连续任职任教满6年的校长、教师;
3.患有严重疾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轮岗交流的校长、教师;
4.妻子(丈夫)或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治疗的校长、教师。
(四)可延缓交流轮岗的对象。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延期进行交流轮岗:
1.处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校长、教师;
2.子女在现任职任教学校就读三年级及以下(含幼儿园)或子女未满3周岁的校长、教师;
3.子女在新学年为现任职任教学校六年级、初三、高三毕业生的校长、教师;
4.确认下学年将担任毕业班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师;
5.夫妻双方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且一方已经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
6.正在承担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
凡具有不纳入交流轮岗和延期交流轮岗情形的校长、教师,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学校统一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经所在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审核签具意见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
凡属延期交流轮岗的,在延缓情形消失后,学校应及时报请县教育局核销,将其纳入交流轮岗人员范围。
因工作需要交流校长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校长、教师本人主动申请交流轮岗且其他学校需要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五、交流轮岗的基本方式
(一)校长交流轮岗。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原则上在县域内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校之间进行,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视相关学校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工作业绩而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届(3年),交流轮岗时其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随迁。
1.交流方式。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培养型交流。
根据多校多岗锻炼、丰富工作经验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年轻优秀校长进行有针对性地交流轮岗。
(2)优化型交流。
由县教育局根据相关学校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优势互补等需要,统筹安排校长进行交流轮岗。
(3)任期型交流。
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长,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分批进行交流轮岗。
(4)调整型交流。
对学校工作推动乏力、工作成效不明显、工作出现失误的学校领导班子,应实行调整交流轮岗。
2.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1)县委管理或者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校级干部交流轮岗。
县委管理或者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校级干部交流轮岗,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2)县教育局管理的校级干部交流轮岗。
县教育局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校级干部交流轮岗,由县教育局党委根据干部工作情况和学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干部任用程序组织实施。
(二)教师交流轮岗。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目前以分片交流为主,大力推动学校内中心校与村小交流、片区内校际间交流、跨片区校际间交流,逐步实现城乡双向交流,最终达到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组织安排相结合,按以下三种主要类型由县、区、校分别组织实施:
1.竞聘型交流轮岗。
指有编制空缺的县城学校,经县级审批同意后,可面向全县学校公开考调在职在编教师。
2.商调型交流轮岗。
指采取竞聘型以外的乡镇学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教师本人意愿,在编制空缺内相互间协商调动在职在编教师。
3.指令型交流轮岗。
指县教育局综合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队伍情况,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交流轮岗计划,以行政指令的形式,分类分批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1)学校内中心校与村小交流。
即乡镇学校教师在学校内进行交流轮岗。
主要形式有:中心校教师与村级小学(教学点)教
师交流轮岗,教师在校内不同校区间交流轮岗,符合条件的中心校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通过走教的形式到村小(教学点)任课等。
(2)片区内学校间交流。
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本片区内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
主要形式有:片区内师资相对富裕的学校支援师资相对缺乏的学校,学科教师相对富裕的学校支援学科教师相对缺乏的学校,学校中层干部对口交流,学科教师对口交流等。
(3)跨片区学校间交流。
即义务教育教师在不同片区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
主要形式有:师资相对富裕的学校跨片区支援师资相对缺乏的学校,学科教师相对富裕的学校跨片区支援学科教师相对缺乏的学校,学校中层干部跨片区对口交流,学科教师跨片区对口交流等。
(4)城乡学校互动交流。
即县城学校选派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与农村乡镇学校年轻优秀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侧重于县城学校向乡镇学校流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
主要形式有:县城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县城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帮扶互派教师,建立学校发展联盟或城乡互助共同体互派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到县城学校顶岗置换学习等。
在县城学校探索建立农村学校教师培养基地,既促进农村教师培养,又缓解县城学校因选派教师参与交流轮岗而产生的师资不足的矛盾。
六、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步骤
(一)竞聘型交流轮岗。
按照公开考调的程序,每年暑期集中进行一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教育局、人社局、县委编办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考。
具体步骤为:
1.核定考调名额。
县教育局根据相关学校师资现状、空编情况和新学年师资需求等因素,逐校核定并确定学校拟公开考调的学科及各学科教师的考调名额,会同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制定公开考调教师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2.发布考调公告。
县教育局、人社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已审批的考调教师方案研究制定公开考调教师公告,明确考调的学科、名额、报考条件、考调程序、考调要求和其他事项等,按考调教师程序报批后发布公告。
3.组织招考。
县教育局、人社局、县委编办在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督下按照考调公告规定的考调程序,组织考调工作,考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4.办理调动手续。
经批准考调同意调动的教师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后聘用及工资待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营人社发〔2012〕5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商调型交流轮岗。
按照调入学校有编制空缺、不影响调出学校正常运转、教师本人自愿且调动理由充分等条件规定,原则上每年暑期集中进行一次。
具体步骤为:
1.教师本人申请。
自愿调动的教师本人向现工作学校和所在片区教育督导员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调动申请。
2.填写调动申请表。
书面调动申请获得所在学校和教育督导员意向性同意后,由教师本人亲笔填写《教职工县内调动申请表》。
3.出入单位签章。
由调出学校、调出片区教育督导员主要负责人根据学科教师紧缺情况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调入学校、调入片区教育督导员主要负责人根据学科教师需求、教师空编情况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局党委研究决定。
县教育局党委根据相关学校的师资情况、学校和教育督导员负责人的意见、教师本人的调动理由等,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调动。
5.办理调动手续。
经县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调动的教师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后聘用及工资待遇按营人社发〔2012〕5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指令型交流轮岗。
指令型交流轮岗每年暑期集中进行一次,县教育局统一给相关片区和学校下达新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计划指标,由县、区、校分层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具体步骤为:
1.全面开展摸底调查。
每年5月,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交流轮岗政策和条件,对本学校教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充分掌握本校教师的基本情况,建立当年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花名册和当年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教师花名册,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片区教育督导负责人审定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要根据本校(片区)具体情况提出教师交流建议意见一并报送。
2.制定交流轮岗计划。
县教育局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教师队伍的编制、分布、结构、工作年限等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各学校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制定当年教师交流轮岗计划,并将当年交流轮岗具体指标分别下达给相关片区和义务教育学校。
3.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校内交流轮岗由各乡镇学校在所属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片区内校际间交流轮岗由各教育督导员负责人会同辖区相关学校组织实施;跨片区校际间交流轮岗由各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本着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在与相关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方案,报县教育局研究后组织实施;城乡互动交流轮岗由县城相关学校在支教、结对帮扶、学校联盟或城乡互助共同体、建立农村学校教师培养基地等基本框架下,按照下达的交流轮岗指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4.确定交流轮岗对象和地点。
各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在确定交流轮岗对象和交流轮轮岗地点时,应依次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
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在接到县教育局下达的年度交流轮岗指标后,应及时将交流轮岗的指标和地点在学校和片区内公开,随后组织学校和片区内教师自愿申报,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和自愿交流轮岗的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或片区提出书面申请,表达愿意交流轮岗的意愿和意向性交流轮岗的地点。
(2)单位推荐。
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县教育局下达的交流轮岗指标,结合本校、本片区教师队伍情况和个人申报情况,研究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和自愿交流的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尤其要注重推荐骨干教师和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
(3)学校确定。
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根据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的情况,由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和交流地点。
若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未达到县教育局下达的交流轮岗指标数,不足的则依次采取以下办法从应交流轮岗对象中确定交流轮岗人选并根据教师的个人意愿明确其交流地点:
A.以在本学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为序,任教时间长的先参加交流轮岗;
B.以距男50周岁、女45周岁年限为序,距离较短的先参加交流轮岗。
C.以中级以上职称评聘时间为序,先评聘中级以上职务(职称)的先参加交流轮岗;
D.以评为优秀教师(县级骨干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等)的时间为序,先评的先参加交流轮岗。
若个人申报超出交流轮岗指标,则参照以上办法,从申报对象中确定参加交流轮岗人员。
(4)告知公示。
学校和片区集体研究提出拟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和地点后,应及时告知教师本人,并做好细致的思想沟通工作。
拟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和交流轮岗地点应在学校集中公示后,由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签具意见后呈报县教育局。
5.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经各学校公示无异议的拟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和地点,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复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办理交流轮岗相关手续,并由各片区和学校分层组织落实,交流轮岗教师应在新学年开学1周前到接受学校报到,接受学校应安排好交流轮岗教师的住宿和教学等相应工作。
6.指令型交流轮岗的管理规定
(1)交流年限。
指令型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为3个学年,确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交流轮岗的教师,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双方学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征求个人及双方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可适当申请延长交流任教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2)工作关系。
指令型交流的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其人事、工资等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党(团)组织关系随迁,并按接受学校党(团)组织安排参加组织活动。
交流期满年度考核达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返回原学校工作。
(3)日常管理。
指令型交流的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实行派出学校和接受学校双重管理,以接受学校管理为主。
派出学校负责该教师的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工资福利、绩效奖惩等;接受学校负责该教师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与本校教师一视同仁进行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转交派出学校。
(4)职责义务。
交流轮岗教师应自觉遵守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听从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指导,积极承担并完成好接受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从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帮带活动并取得成效;从农村学校交流到城镇学校的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跟岗学习并力争学有所获。
(5)约束机制。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且被组织安排参加交流轮岗而无特殊原因拒不交流轮岗的教师,或虽参加交流轮岗,但学年度交流轮岗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称、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不得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
交流轮岗期间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则延长交流时间1年;如年度考核再次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的,除按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处理外,对其进行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具备解聘条件的,会同派出学校按事业单位人员解聘相关规定办理。
六、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一)校长选拔任用。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除直接选拔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外,原则上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优先选聘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逐步过渡到必须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凡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优秀校级后备干部都必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进行交流轮岗或挂职锻炼,凡只有1所学校工作经
历的校级后备干部也应进行交流轮岗或挂职锻炼,对未达到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的不得在本校提拔;学校现任中层干部参加指令型交流轮岗的,原则上实行两校对口互派的方式,由双方学校协商一致后按干部任用程序聘任并呈报县教育局备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点,为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二)职务(职称)晋升。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严格校长、教师职务(职称)晋升的资格和条件。
将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指令型跨校交流轮岗的教师在交流期间,参与派出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交流轮岗期间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由接受学校根据其工作表现签署意见,其教育教学业绩、班级管理成效等由派出学校研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指令型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县城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职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在学校有专技岗位空缺使用计划时,可直接推荐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三)岗位等级晋升。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需要。
校长交流到新学校后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岗位等级;指令型跨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后,保留原聘教师职务(职称)和岗位等级,并同等参加派出学校的岗位等级晋升,交流轮岗期间工作考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