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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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二)专项法 城市规划的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
于主干法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些特定议
题(也许会有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特定性)就不宜由主干法来 提供法定依据。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二)专项法
2.1 各国城市规划法起源
英国在1909年制订了《住房,城镇规划诸法》(The Housing, Town Planning etc. Act 1909),这部法律奠定了英国城市规划核心主干法的
基石。1919年修订了其1909年制订的《住房,城镇规划诸法》的多项内容,
并将其改名为《住房与城镇规划法》(The 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Act 1919)明确其规划针对性的重要的第一步。1946年改编为《新城法》
Neugestaltung deutscher Stdte 1937),1960年出台的《联邦建设法》
以及1971的《城市建设促进法》。 由于法律传统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原因,德国城市规划法比较重视规
划实施所需要的法律手段和衔接不同规划层次的框架条件。
就具体内容而言,德国城市规划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城市土地利用管理 的法律,它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土地使用者在自由支配土地利用时必须
第四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4.2 城市规划依据 •上位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政策 •城市政府及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第五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系
5.1 城市规划开发控制制度 “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
尽管各国规划法的详略程度不同,但都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不可能对各个实施细节做出具体规定,因而需要有相关的从属法规条款作 为补充。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主干法及其从属法 从属法:阐明规划法的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
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
规范。是建立一个国家完整的空间规划系统的基本框架,包括国土规划、
区域规划、城市空间战略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等多个层面。
4、规划运作系统:是规划实施操作的总和。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1 各国城市规划法起源
1874年瑞典制订的《城市规划法》是目前所能查阅到的最早一部国 家级《城市规划法》,德国的称为《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英国
第四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4.1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1、战略性发展规划:是制定城市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以及土 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准则
和空间策略,为城市各个分区和各个系统的实施性规划提供
指导框架,但不足以成为开发控制的直接依据。
例如:英国的结构规划、美国的综合规划、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日本的地域区划、新加坡的概念规划和香港的全港地区发展策略等都是战
每一部新城市规划法的诞生往往标志着城市规划体系又进入了一个
新的历史阶段,表现在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方面的重大变革,需要由相应
的规划法规提供法定依据,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技术等方面 的背景变化。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主干法及其从属法 从属法:阐明规划法的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
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2、规划行政系统:指从国家中央政府到地方城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的机构设置,以及各个层面上机构权责的界定。可分两种基本体制:中央
集权和地方自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第一节 城市规划体系构成
1.1 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构成
3、规划技术系统:指各个层面的规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和作用, 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内容和方法,也包括各层面上规划编制的技术
道/公园/广场/滨水地带、城市街区特色、标志性建筑等)。
(3)政策性(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 (4)民主性(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
以英国为例,1946年的《新城法》、1949年的《国家公园法》、1965
年的《产业分布法》1978年的《内城法》和1980年的《地方政府、规划和
土地法》等都是针对特定议题的专项立法,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或开发 控制等方面的某些特殊设施提供法定依据。如新城、国家公园和内城开发 区都由特定的机构(规划行政)来负责,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法定程序 也与常规不同。新城和内城开发区的规划机构都不是永久性的,最终将移 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英国规划法的现行体系
第三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行政体系
3.1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基 本形制。分别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但大多数国家都在这两
者之间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规划行政体制。
第三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行政体系
尽管各国规划法的详略程度不同,但都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不可能对各个实施细节做出具体规定,因而需要有相关的从属法规条款作 为补充。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主干法及其从属法
国家层面的规划立法体制 根据立法体制,规划法由国家或地方的立法机构制定,从属法规则由 规划法授权相应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家立法机构备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主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从属法规由建设部制订。 地方层面的立法体制 在地方层面(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主干法由上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上海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作为从属法规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 局制定。
第三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行政体系
3.1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1、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 : 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
第四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4.1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两个层面: 1、战略性发展规划
2、实施性发展规划(开发控制规划)
称作主干法,其主要内容是有关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
控制的法律条款。 (P50)
主干法确定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架构,如国家的《城乡规划法》和 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
主干法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从属法规,如《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主干法及其从属法
略性发展规划。
第四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4.1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实施性发展规划:以战略发展规划为依据,针对城市中的 各个分区,制定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例如:英国的地区规划、美国的区划条例、德国的分区建造规划、日 本的土地利用分区、新加坡的开发指导规划和香港的分区计划大纲图都是 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城市规划体制
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行政系统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制
第一节 城市规划体系构成
1.1 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构成 规划法规系统 规划行政系统
规划技术系统
规划运作系统
第一节 城市规划体系构成
1.1 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构成
1、规划法规系统:是规划行政体系、规划技术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 的法律固化总和。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
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1 各国城市规划法起源
美国1900年到1920年之间,美国一些城市和州自发地进行了总体规划 和分区规划—芝加哥市规划(1909)、洛杉矶区划法令(1909)、纽约区划法
令(1916)和威斯康星州的《城市规划授权法案》
日本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1919年《城市规划法》和1968年
第五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系
5.2 城市规划开发控制依据 法律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依据
技术规范、标准依据
政策依据
第五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系
结论: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属性
(1)技术性(城市功能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道路和交通、 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 (2)艺术性(城市形态的和谐性:城市天际轮廓、城市公共空间、如街
1947年的规划法奠定了英国现代规划体系的基础。 1968年的规划法确立了完善的发展规划体系。
1980年代以来,英国规划体系面临市场化的挑战。
1990年的规划法是英国现行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1 各国城市规划法起源
德国1933年的《帝国居民点法》(ReichsWohnsiedlungsgesetz 1933) 1937年纳粹时期宣布了《德意志城市新形象法》(Gesetz zur
的称为《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法国的第一
部城市规划核心法称为《城市规划法》(Loi Cornudet);日本的称为《都 市计画法》;
它们有其共同的基本特征,那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主干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三)相关法 由于城市物质环境的管理包含多个方面和涉及多个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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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因而需要各种相应的立法,城市规划法规知识其中的一
部分。尽管有些立法不是特别针对城市规划的,但是对城市 规划产生重要的影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城市规划 专项法
城市规划 专项法
城 市 规 划 法 城市规划 从属法规
城市规划 专项法
城市规划 专项法
相 关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城市规划 从属法规
城市规划 从属法规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核心体系 各 项 技 术 条 例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主干法及其从属法 主干法: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因而又被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主 干
从属法律
相 关
其 他
法
附属法律
法
法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大背景法:国家宪法 小背景法
背 景 法 体 制
相 关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英国、美国、德国三种不同类型的规划行政系统的比较:
英国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尽管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是地方 政府的职能,中央政府仍然可以进行有效的干预,包括审批郡政府的结构 规划、抽审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受理规划上诉。 美国联邦没有规划立法权,也就不存在国家层面上的规划体系;地方 政府的规划职能由州的立法授权,因为各州之间的差异很大,编制综合发 展规划并非是每个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能。 德国联邦享有规划立法权,虽然各州也有规划立法权,但必须与联邦 的立法相符合,因而也就在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 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不会差别很大,并且使州政府在协调地方土地利用规 划中起到积极地作用。
《城市规划法》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法规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应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 系的法律文件,是特定范畴内的基本法。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 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经济、建设、 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律总称。
(New Town Act 1946)、1947年改编为《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47)。
第二节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
2.1 各国城市规划法起源
1909 1947 1968 1980 1990
1090年的第一部规划法标志着规划成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