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a1396ff01dc281e53af0b2.png)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国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标盈余产生的资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经核定的各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75%)。
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省三峡工程库区安置办公室核定的三峡库区移民人数和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7ddef0d15abe23492f4d20.png)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16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下拨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后扶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对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给予扶持。
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自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
扶持方式采取全额直接发放,即每年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扶持人数将应拨付给移民的资金足额发放给移民。
第四条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于每年度编制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决算。
(一)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全省下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aaf3660066f5335a8121be.png)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8月8日以粤水移民〔〕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推进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省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四条经省政府或其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各地编制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安排与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与组织实施。
移民村有能力自管自建的项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与移民村签订责任协议,由移民村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fe2dc29ec3d5bbfc0a7405.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07〕9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
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
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b35683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e.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结余资金的分配:(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
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
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b71fdda58da0116c17499a.png)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55b00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d6.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1cf8966776a20029bc642d2b.png)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0525eeb8f67c1cfad6b8f1.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3e5d537c1cfad6185fa779.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f95a6db307e87100f69604.png)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1.12【实施日期】2007.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
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六条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采源;(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3745446bec0975f565e242.png)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1.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补助资金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项目(简称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简称地方库区基金项目)。
补助资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人均600元标准,分配到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原迁移民补助和建设项目;中央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扣除补助资金后,分配到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地方库区基金项目指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948号)规定,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的审核,做好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并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负总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410dce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f178b6783e0912a3162aaf.png)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636869d5bbfd0a78567355.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移民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属中央政府非税收入。
相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按“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原则,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第四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做好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年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二十年。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坚持全国统筹,分省核算。
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会同省移民办按各市水库移民人数安排资金,并由省财政厅全额拨付到相关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拨付到移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省直管县的后期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各水库移民所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公室根据审查后的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有关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后期扶持基金预算使用扶持基金,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上报程序报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dc5d784a7302768e9939a4.png)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2a6dd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5c.png)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7〕28号各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用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所实施的扶持项目。
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采取"齐鲁惠农一本通"形式兑付。
后期扶持资金进行项目扶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一)移民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征得移民村(组)绝大多数群众的同意并张榜公示。
(二)分级管理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
以财政部收到各省上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
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
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四)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
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二)、(三)项支出列“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财政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次年可以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清算。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03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