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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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
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XX?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
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
(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进行水、电、气、热、通信等线路、管网和设备改造;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消防设施改造;进行绿化、景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更新补建信报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雨水收集系统应用、补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完善安防系统、补建警卫室、修建围墙等内容的改造。
四、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完成1582个、建筑面积585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一)20XX年年底前实施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其中20XX年9月15日前,按照首都环境整治规划,完成影响市容环境的主要环线、重点地区周边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20XX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通过改造实现小区的安全、整洁、美观,做到绿起来、亮起来、畅通起来、和谐起来。
(三)对综合整治后达到引入社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暂不具备社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
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介入管理。
五、职责分工
此次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制定统一的基本要求,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不低于基本要求的原则分类组织实施。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节能改造、附属设施改造、平改坡标准,会同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制定增设电梯的基本要求,会同市规划委、市残联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基本要求。
(二)由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供热计量与温控改造、环境整治的基本要求,会同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组织制定通信、气、热、水等线路、管网
及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三)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制定绿化、美化、亮化和道路改造的基本要求。
(四)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规划委组织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改造的基本要求。
(五)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配电设施改造的基本要求。
(六)由市公安局组织制定安防设施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七)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制定消防设施改造的基本要求。
六、工作机制
建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各种问题,推动工作计划的落实,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
市重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为联席会召集单位。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成员单位。
为保证联席会制度的有效运转,满足综合协调、分工落实需要,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和资金统筹、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小区公共设施综合整治3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
由市重大办牵头,承担联席会的日常组织工作,对外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的名义开展工作。
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全面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组织汇总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相关措施;依据综合整治
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制订或修订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组织汇总各单项技术标准,组织汇总施工流程和技术指南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相关工作;指导、协助、督查各区县开展工作,协调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部队同步展开整治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资金统筹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在既定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负责研究确定财政资金来源,明确市财政补助的比例、规模、方式及对应项目,落实综合整治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计划。
篇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XX-09
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XX-09-27浏览次数:252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
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XX〕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9月7日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XX〕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
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三)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四)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总体协调调度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五)项目建设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办理房屋征收前期手续,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措房源等相关工作。
四、统一征收程序
(一)编制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编制辖区内旧城区改建计划,并将编制完成的旧城区改建计划上报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
(二)计划审查
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对各区县汇总的旧城区改建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
公益性认定以改善民生、优化环境为原则,不以改建
后的规划用途为条件。
审查通过后,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旧城区改建计划。
(三)改建征询
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征收要件
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五)暂停办理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调查登记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方案征询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预签协议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征收补偿
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
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九)征收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于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坚决不予补偿,依法维护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性。
做好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