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定期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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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的监督检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杂物电梯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JG135《杂物电梯》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受检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报检等相关手续。
3.1.2受检单位保持杂物电梯检验现场清洁,保证受检杂物电梯状态完好,按《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准备好受检杂物电梯的技术资料。
3.2现场检验条件
3.2.1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3.2.2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3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3.4 检验员接受检验任务后,根据用户提出的检验申请,约定受检电梯的检验日期。
3.5 检验人员根据待检杂物电梯的实际情况,制订检验方案,根据检验类别准备好检验原始记录。
3.6 检验期间,检验人员必须佩带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按要求配备和穿戴安全保护防护用品。
3.7 现场检验前应按表1的要求准备好所用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其精度均应符合表1规定,并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检定合格。
表1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
4检验流程
图1 杂物电梯检验流程
5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5.1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注: 1、※项为重要项目
2、带“△”项:2001年6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
5.2异常情况处理
5.2.1 中止检验
5.2.1.1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人员有权做出中止检验的决定。
5.2.1.2 当杂物电梯危及到检验人员的安全时,检验人员有权做出中止检验或部分中止检验的决定,安装或修理单位在返修完毕后重新报检。
5.2.2 当杂物电梯出现异常情况时,检验员应向所在检验机构请示,批准后,检验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员应及时向其检验机构汇报,检验机构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检验记录
6.1 原始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检验记录填写规定》,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符合性负责,避免错检、漏检。
6.2 特殊的填写要求在各类《原始记录》的填写说明中表述,检验人员也应当遵照执行。
7判定规则
7.1 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
7.1.1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细则7.1.2条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7.1.2 对7.1.1条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应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7.2不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8 后处理
8.1 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修理后可申请复检。复检程序同本细则第3条。
8.2 对检验不合格和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9 检验报告
电梯经验收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按第7条判定规则执行。
10 资料归档
按程序文件规定,将检验原始记录(包括复检原始记录)、《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的《整改报告》、检验报告副本等电梯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11 相关记录
(1)《检验原始记录》
(2)《特种设备整改通知书》
(3)《检验报告》
起草: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