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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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租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号)及配套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池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属以下情况,可按照办法予以减免:
1、家庭主要劳动力系重度残疾(1、2级生活不能自理)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因残致贫的;
2、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3、家庭成员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等)无力支付租金的;
4、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等疾病)。
5、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第四条申请减免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人户口薄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四)其他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如有)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减免程序:
(一)承租户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及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由社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减免范围后上报乡镇;
(二)由相关乡镇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县住建局;
(三)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减免一年租金;
(四)减免期限满后,若仍需减免租金,则按相同程序重新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减免理由和真实资料,不得用各种手段骗取享受减免政策,否则,纳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确定是否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当地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否
则,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条已入住的廉租房使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