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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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 李某的孩子与几个同学为军属张大爷做 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了下 去,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一 千多元,李某要求张大爷承担一部分医 疗费。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孩子做好事, 并不是张大爷要求其擦玻璃,因其没有 理由承担责任。 • 你怎么看?
• 案例二 • 化肥厂与物资公司签订协议,由化肥厂向 物资公司供应化肥,全年分四批共提供100 吨。8月前化肥销售很旺,物资公司多次催 货,化肥厂却一吨化肥也没有供应给物资 公司; 8月后化肥销售进入淡季,化肥厂开 始不断地向物资公司发货,物资公司多次 通知停止,化肥厂却认为自己在正常履行 合同,不同意停止发货且向物资公司催要 货款。 物资公司认为化肥厂没有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损人利己,拒付 货款。双方遂诉至法院。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 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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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 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 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 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 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 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 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 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 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 的含义。
• 宣告死亡 •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为满2年) • 法律后果: •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 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财产作为遗产处 理,婚姻关系终止。 •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 1.危害国家公序。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4. 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6.限制经济自由 。 7.违反公平竞争。 8. 暴力行为等。 国家公序(如,避税)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 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 任)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 暴利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 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因此,在欺诈、胁迫 等条件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的, 也就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电报..) (2)口头形式(交谈,对话..) (3)其他形式(推定,沉默..)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 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 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许女士买别墅案例)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 法
王贞贞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 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张成与桂芳本来是夫妻。张成被宣告死亡后,其 妻桂芳改嫁李新。若干年后,李新病故,死亡后1年, 桂芳得知张成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张成与桂芳又 重新联系上。桂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张成的 死亡宣告。 问: 1、当年张成被宣告死亡后,桂芳可以改嫁他人吗? 2、张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成与桂芳的婚姻 关系将如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 并未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 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财产关系 ——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 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 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 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 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 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 立呼吸)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 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 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
• 终于
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 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权,于 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
• 宣告失踪 •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 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 •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年。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 人并为其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 • • 权利滥用的要件 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公民(自然人) 民事法律主体 法人(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调 整 对 象
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关系 其他物权(使 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经营权;相邻权) 在民法中 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 的反映 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 继承权 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在民法中 的反映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权利
(四)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 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 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
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 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 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 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 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 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 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 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 "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 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 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 言以对。 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 自愿原则含义: • 1.当事人意思自治 •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 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含义:
•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 当事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 何庆如 申请宣告曾丽萍死亡 一案,经查:曾丽萍,女,1959年9月 22日出生,汉族,顺德市人,原住广东省 顺德市大良区金山居委会鸿图新村22座4 楼12号,于199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 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曾丽萍本人或 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 判。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含义
• • • •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 :德国磨坊的小故事
• 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 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 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 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 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 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 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 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 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 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 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 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 国至可喜之事也。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
• 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 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 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 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 兑现遗嘱财产。 •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 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相关法律条款
•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 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
•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 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 •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 俗的 行为无效”; •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 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 案例: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 资,先后盖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 方米5000元,每套售价约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 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 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将位置和楼层最好的 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 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 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10%。王某认为, 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100万元以 上,他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 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 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 • 对于王某的损失,请你给予法律上的帮助。
(二)客 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行为,智力成果)。 (三)内 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 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
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