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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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201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7〕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昆山支行、泰兴支行、沭阳县支行:2016年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不断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一些已发生的欠薪案件没有彻底解决。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2月9日专门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1号),决定在2017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目标。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各地要集中力量解决2017年春节前尚未解决的欠薪陈案,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位,做到案结事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一、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提高江苏省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认证,促进建筑业的专业化与高素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共同明确了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包括:1. 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推动行业向高端、高质量发展;2. 推动建筑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对人才的管理和保障水平;3. 激发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动力,促进其不断提升自身职业能力;4. 增强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鉴定对象和范围本次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江苏省内各类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工人、技师、工程师等不同层级的人员。

鉴定范围涵盖了建筑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检测等多个专业领域。

四、鉴定内容和方式本次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践操作两个环节。

理论知识测试主要考查从业人员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掌握情况。

实践操作测试主要考查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场景中的操作能力和技能水平。

鉴定方式包括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根据职业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进行设置。

实际操作评估则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通过模拟工作场景进行评估。

五、鉴定结果和证书鉴定结束后,根据参加鉴定人员的表现情况,将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建筑业职业技能证书,作为评判从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进行人员的调配和优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六、鉴定费用和奖励政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职业能力等级进行设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的意见(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省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主力军作用,最大程度激发广大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在全省职工中深入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立足企业,团结、动员、组织全省广大职工深入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使职工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潜能充分释放,创新成果大量涌现,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建功立业。

二、总体目标和安排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省职工“千、百、十、一”万创新竞赛活动,即:组织全省千万职工开展创新竞赛,组织百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大练兵,组织十万职工立足岗位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活动;评选表彰一万项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为企业节约、增效百亿元。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苏劳社就管[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9]1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的要求,并作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在职业培训、岗位开发、生活救助、权益维护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为支持工会搞好这项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就业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0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共同宣传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过程中,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的就业帮扶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各地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通过联合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农民工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企业和农民工深入宣传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共同搞好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的就业服务措施,作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内容,统筹安排计划和资金。

有条件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实现就业信息联网,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按规定落实经费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2.04【实施日期】2017.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5月20日、21日,请各地严格按照《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L][2009]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L)[2009]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公安局、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总工会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要求,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表彰第二届江苏省建设系统百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教[2009]41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表彰第二届江苏省建设系统百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建教〔2009〕417号)各市建设局(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系统各产业(局)工会: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营造我省建设系统农民工学技术、赶先进、创品牌、争贡献的良好氛围,掀起群众性技能大培训、大练兵、大竞赛的热潮,努力提高全省建设系统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开展了第二届江苏省建设系统百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在各级竞赛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下,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圆满完成了十大工种的竞赛任务。

为表彰和激励先进,经研究决定,授予梅德怀等30名同志“江苏省建设系统行业杰出技能标兵”称号;授予王磊等30名同志“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称号;授予朱勇等30名同志“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授予石金等70名同志“江苏省建设系统行业技能标兵”称号;晋升张建祥等3名同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晋升成冬炎等27名同志“技师”职业资格;晋升张前胜等327名同志“高级工”职业资格;授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24个单位“第二届江苏省建设系统百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先进单位”;给秋光训等48名同志嘉奖;获得各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综合考察后由省总工会授予“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40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5.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0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现将我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格的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5月28日、29日,请各地严格按照《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科信杯”江苏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常州圆满举行

“科信杯”江苏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常州圆满举行

第一版“科信杯”江苏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常州圆满举行7月28日,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协办,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承办,常州市科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冠名的“科信杯”江苏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常州正式启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张宁宁,江苏省建设工会主任陈海昌出席开幕仪式,并预祝本次竞赛活动所有参赛选手取得优异的成绩。

此次竞赛活动共有来自省内南京、扬州、淮安、苏州、无锡、常州、宿迁、徐州、南通、连云港、盐城、镇江、泰州共13个城市80位选手参加竞技。

竞赛分燃气管道调压工和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两个工种开展。

每项竞赛分理论考试、识图绘图和技能实操考核三个环节进行。

安装维修技能比赛按照国家技能比赛要求,从现场勘查、施工图设计、按图施工、美观合理、气密性检测等流程进行考核,整个比赛施工过程全部采取手工操作,更注重基本功方面的考量;此次调压工的技能竞赛项目主要考核调压器的拆装,运行压力、关闭压力、放散压力的调试环节,考核选手对中低压直接作用式带切断调压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调试,仪表的准确使用和识读,维修、运行工具的正确使用程度,及对调压系统的正确操作运行等专业技能。

竞赛活动于7月30日闭幕并宣布竞赛结果,各工种竞赛前三名选手将分别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杰出技能标兵”荣誉称号,并获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我公司员工曹盛、倪燕军、姜斌瑶、曹宇、徐漾都取得了前十名的好成绩,其中曹盛获得燃气管道调压工竞赛第二名、倪燕军获得燃气具安装维修工竞赛第三名,两位选手将代表江苏省参加全国举办的技能大赛。

职业竞赛是一种更加多元化,对员工技能进行的全方位评价的手段。

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员工技术水平。

以竞赛的方式,能够将优秀技术能手的独特技艺呈现给各省市的同行们,促进行业间的交流和技术的全面提升,带动全行业劳动者素质,特别是一线技术工人素质的提升,带动燃气企业职员安全意识的增强,最终达到贴近百姓生活,更好地的为百姓服务的目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家政服务业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一)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

探索新形势下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相关标准。

将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家政培训始终,加强文化修养、法律常识、服务礼仪、公共卫生等教育培训。

开展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加强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合作,推动培训体系、培训标准、技能证书等互通互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家政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加大对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家政学和家政服务相关专业。

优化家政服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苏建工[2006]1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
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苏建工[2006]16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自清欠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仅清理了网上和信访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建立了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取得了实效。

企业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有了普遍地好转,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在清欠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民工往往不能提供欠薪维权的有效凭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举证难已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障
碍,同时也给信访投诉处理部门解决拖欠纠纷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所得,解决农民工欠薪举证难的问题,根据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中共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中共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价格
执法技能竞赛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办[2017]1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价格执法技能竞赛的通知
(苏价办〔2017〕15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人社局、总工会、机关工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两聚一高”先锋行动的工作要求,激发广大价格干部爱岗敬业的精神,提高价格干部“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素质能力,弘扬工匠精神,强化价格行政执法,推进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更好地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服务,经研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
省总工会、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决定联合举办2017年价格执法技能竞赛。

一、总体要求
本次竞赛,主要围绕价格监督检查、反价格垄断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理论、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纪律以及执法活动方式方法、价格诚信建设等内容。

从检验价格执法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运用以及执法实战能力出发,设置笔试答题、现场竞答、情景答题三种形式。

二、竞赛总体安排
1、初赛阶段(2017年6月-9月)
由省物价局、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笔试答题、现场竞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2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企业联合会江苏省企业家协会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4.07.15
【实施日期】201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企业联合会/江苏省企业家协会、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扩面增效,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贯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2014年至2016年,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攻坚计划。

不断扩。

加强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江苏“建工卡”正式发布

加强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江苏“建工卡”正式发布

加强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江苏“建工卡”正式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技术开发》
【年(卷),期】2022(49)13
【摘要】江苏“建工卡”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面向江苏省共同发布,具备存取
转账免费、便民金融等各项优惠功能,这是江苏切实加大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力度的
一项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工人一人多卡、开户流程繁琐等问题,能够为全省建筑工
人提供更多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

【总页数】1页(P74-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
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数字化创新在建筑工人产业化权益保障机制中的应用研究——以苏州市建筑施工“苏
安码”监管体系为例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
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
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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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苏建教[2011]38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
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苏建教[2011]380号)
各市建设局(委)、园林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园林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励职工岗位成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省装饰装修、自来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测等四个行业开展7个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工种及承办单位
1、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承办;
2、自来水行业“管道工”,由省城镇供水协会承办;
3、园林绿化行业3个工种:“插花员”、“盆景工”、“假山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省风景园林协会承办;
4、工程质量检测行业2个工种:“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办。

二、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5日前各工种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实施方案,省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8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参赛选手选拔和竞赛筹备工作,9至11月完成各项竞赛,12月进行总结表彰。

三、参赛选手条件及报名时限
凡从事参赛工种工作满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可参加竞赛。

各竞赛工种,由省辖市在层层选拔后,取前3名(组)参加省竞赛。

参加省竞赛的选手名单8月31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相关部门。

有关院校教职工经过选拔也可组队参赛,由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牵头负责选拔和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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