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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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运用与企业第三利润管理策略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二、增值税新旧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三、营业税新旧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四、所得税新旧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五、特别纳税调整对第三利润的影响⏹六、企业合并分立对第三利润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与劳务(不包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 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主要特征是在征收增值税时, 不允许纳税人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

⏹优点:税基较宽,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缺点:不利于扩大再生产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减去外购商品、劳务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较,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需要在折旧年限内分期扣除⏹优点: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缺点:没有有效的鼓励扩大再生产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一种以销售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劳务和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所计算的增值税。

⏹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较,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并且一次性全部扣除

⏹优点:最大限度的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缺点: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先申报抵扣,以后按照折旧年限内的不同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实现递延纳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

⏹情形: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异地分支机构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购买固定资产并且抵扣进项税额,异地分支机构使用。

⏹分析:总机构和异地分支机构属于不同的经济实体,上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申报抵扣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转让固定资产

⏹1995增值税问题解答

⏹2009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9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从2009年开始,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均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扣税方法

⏹1、购进扣税法

⏹在购买环节扣除进项税额

⏹2、领用扣税法

⏹先在购买环节计算待扣税金,实际领用时在按照领用数量对应的待扣税金转入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递延抵扣,涉及外部发票、内部原材料出库单

扣税方法(续)

⏹3、实耗扣税法

⏹先在购买环节计算待扣税金,实际领用时在按照领用数量对应的待扣税金转入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递延抵扣,涉及外部发票、内部原材料出库单、成本计算单

⏹生产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自始至终没有申报扣除,准备应用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发票

⏹2008年及以前:允许按照10%申报抵扣,同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

⏹2009年及以后,允许按照17%申报抵扣,同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先征后退

⏹2008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生产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注意事项

交际应酬的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

⏹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09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十

非正常损失(续)

⏹2009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与1994年的实施细则相比,删除了自然灾害,但并不意味着火灾、水灾等不需要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强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02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混合销售(一般)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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