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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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信用证中有如下规定: 开证日期:2008年4月1日 信用证到期日:2008年5月31日 最迟装运日:2008年5月1日 试问: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日是哪一天? 上
相比《UCP500》,《UCP600》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 概念。
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 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 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应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 条款。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 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2)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 提单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9日,出口商于12月1 日交单。
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议付单据?
受益人应注意的日期:
• 信用证一般均规定提交单据的有效期限 • 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若交单中包括一份或者多份正本运输单
据,则交单日期不得超过运输单据所载装运日后的21天 • 但无论如何,交单日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
四、信用证的内容
• 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需要的单据+银行保证 1、信用证本身10项(性质、号码、日期、三当事人、金额、到期日 和到期地,类型) 2、对受益人要求5项(汇票、货物、单据、运输、特别条款) 3、其他3项(保证、指示、签名)
• 见教材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案例:
某银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B银行多伦多分行电开信用证,金额50万美 元,受益人为我国A公司,指定中国银行为通知行。中行审证时发现:第一,该 证没有加押,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XX银行来电证实¡±;第二,该证装运 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且为开证后1星期到期;第三,该证为见票后60天付款, 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收取11%的利息;第四,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2天内将 一份正本提单、发票等用特快寄给开证申请人;第五,来证电传号不合理;第六, 申请人在加拿大,收货人却在尼日利亚。
纯单据业务:
UCP600: ¡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 ¡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
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
¡ °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 务相一致的交单。¡ ±
知识点: 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证实 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用语)
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 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毫不延迟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 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八)偿付行/清算银行(Reimbursing Bank,Clearing Bank) 开证行指定其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清偿垫款)的银行。
1、选择权,若接受则有权按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的指示向索偿银行付 款
2、收取偿付费用的权利 3、没有接受单据和审核单据的义务 3、与退款无关,开证行自行追索
知识点: 付款行承担审单付款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但有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责任与义务: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对审单不严或其他自身失误而错付了过 期单据或不合格单据,则承担相应责任; 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终局性付款)
权利:见教材
(三)受益人(Beneficiary)——例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例 (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五)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七)付款行(Paying Bank)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上
(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UCP500: 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仅
仅审核单据未给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UCP600: 议付是指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
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 据的行为。
议付信用证下,凭以兑付的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但 不能作成以议付行为付款人。
¡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数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 得矛盾。¡ ± 上
知识点: 信用证的三个重要特点是,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
用证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信用证业务是一个纯粹的单据业 务。
三、信用证的形式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一)申请开证 (二)开证 (三)通知 (四)交单 (五)议付 (六)寄单 (七)偿付 (八)提示 (九)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一)开证申请人(开证人,Applicant,accountee,principal,accreditor,opener, orderer)
第五章 信用证
• 信用证概述 • 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 信用证的种类 •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 一、信用证的定义 • 二、信用证的性质 • 三、信用证的形式 • 四、信用证的内容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定义
对信用证的定义,应注意的三点:
•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他人付款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人)
➢ 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缴纳开证押金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6、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 权利: 1、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单据(审单权、退单权) 2、有权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 3、有拒绝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注: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允许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以适应备用信用证的需要。
(七)付款行/代付行(Baidu Nhomakorabeaaying Bank)
非议付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或是代开证行 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或出口地的银行或第三国的其他银 行。
1、选择权 2、审单权 3、付款后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及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4、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终局性审单 5、承兑信用证项下若对跟单汇票作了承兑,到期付款上
权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按开证行的授权承担类似出纳机构 的偿付责任,并向开证行索偿。
小思考:有追索权的议付与无追索权的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是 什么?
——开证行授权(邀请)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 其自身名义保证付款的银行) (七)付款行(Paying Bank)(七)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八)
思考题:
(1)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 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3日,出口商于11月30日交 单。
二、信用证的性质
(一)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银行信用) 体现: ➢ 即使开证申请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能够完成相符交单,开证行
必须付款; ➢ 若有保兑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二)信用证是自足文件(独立性)UCP (三)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单据业务) UCP
根据UCP600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付款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付款。包括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 汇票; (2)指定另一银行付款。 (3)授权其他银行议付。 • 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
受益人必须依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交来符合规定的单据为条件,开 证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 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约束。
➢ 银行不考证受益人是否按合同行事,也不审核合同。 ➢ 受益人必须认真仔细审核信用证。 UCP600:
¡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 分的做法。¡ ± 二
按照UCP600的规定:
构成“议付”至少有三个必不可缺的因素: ➢ 办理议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
注: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所有银行均被视为被授权 议付的银行。 ➢ 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 ➢ 议付所购买的对象必须是信用证下的相符交单
议付行的权利
1、被授予代理议付的权利 (1)有权不议付 (2)议付前审单的权利 (3)议付后索偿的权利 2、信用证项下押汇合同贷方的权利 (1)议付时,要求受益人出具质押书的权利 (2)向受益人收取有关费用的权利 (3)向受益人的追索权(非保兑行)上
(一)信开(To Open by Airmail):正本( ORIGINAL)为有效文件 (二)电开(To Open by Cable)
1、简电本(Brief Cable):以信开本的证实书为有效文本 2、全电本(Full Cable):加押的电讯文本为有效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 3、SWIFT信用证/全银电协信用证:信用证格式代号MT700、MT701,与信开 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掉,但必须加注密押,除在信用证中特别 注明外,一律受《UCP600》统一约束
因此,中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加注¡°印押未核¡±,并请受益人注意以上不符 点,暂缓装运。同时,经北京总行查询后发现加拿大并没有该B银行存在。几天 后,中行收到署名¡°XX¡±银行的确认电,但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中行再向¡° XX¡±银行发出确认电,得到答复是¡°我行从未发出该确认电,本行与开证行无 任何往来。¡±因此,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相比《UCP500》,《UCP600》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 概念。
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 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 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应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 条款。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 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2)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 提单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9日,出口商于12月1 日交单。
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议付单据?
受益人应注意的日期:
• 信用证一般均规定提交单据的有效期限 • 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若交单中包括一份或者多份正本运输单
据,则交单日期不得超过运输单据所载装运日后的21天 • 但无论如何,交单日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
四、信用证的内容
• 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需要的单据+银行保证 1、信用证本身10项(性质、号码、日期、三当事人、金额、到期日 和到期地,类型) 2、对受益人要求5项(汇票、货物、单据、运输、特别条款) 3、其他3项(保证、指示、签名)
• 见教材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案例:
某银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B银行多伦多分行电开信用证,金额50万美 元,受益人为我国A公司,指定中国银行为通知行。中行审证时发现:第一,该 证没有加押,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XX银行来电证实¡±;第二,该证装运 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且为开证后1星期到期;第三,该证为见票后60天付款, 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收取11%的利息;第四,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2天内将 一份正本提单、发票等用特快寄给开证申请人;第五,来证电传号不合理;第六, 申请人在加拿大,收货人却在尼日利亚。
纯单据业务:
UCP600: ¡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 ¡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
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
¡ °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 务相一致的交单。¡ ±
知识点: 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证实 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用语)
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 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毫不延迟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 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八)偿付行/清算银行(Reimbursing Bank,Clearing Bank) 开证行指定其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清偿垫款)的银行。
1、选择权,若接受则有权按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的指示向索偿银行付 款
2、收取偿付费用的权利 3、没有接受单据和审核单据的义务 3、与退款无关,开证行自行追索
知识点: 付款行承担审单付款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但有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责任与义务: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对审单不严或其他自身失误而错付了过 期单据或不合格单据,则承担相应责任; 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终局性付款)
权利:见教材
(三)受益人(Beneficiary)——例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例 (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五)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七)付款行(Paying Bank)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上
(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UCP500: 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仅
仅审核单据未给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UCP600: 议付是指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
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 据的行为。
议付信用证下,凭以兑付的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但 不能作成以议付行为付款人。
¡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数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 得矛盾。¡ ± 上
知识点: 信用证的三个重要特点是,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
用证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信用证业务是一个纯粹的单据业 务。
三、信用证的形式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一)申请开证 (二)开证 (三)通知 (四)交单 (五)议付 (六)寄单 (七)偿付 (八)提示 (九)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一)开证申请人(开证人,Applicant,accountee,principal,accreditor,opener, orderer)
第五章 信用证
• 信用证概述 • 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 信用证的种类 •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 一、信用证的定义 • 二、信用证的性质 • 三、信用证的形式 • 四、信用证的内容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定义
对信用证的定义,应注意的三点:
•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他人付款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人)
➢ 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缴纳开证押金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6、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 权利: 1、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单据(审单权、退单权) 2、有权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 3、有拒绝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注: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允许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以适应备用信用证的需要。
(七)付款行/代付行(Baidu Nhomakorabeaaying Bank)
非议付信用证项下,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或是代开证行 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或出口地的银行或第三国的其他银 行。
1、选择权 2、审单权 3、付款后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及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4、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终局性审单 5、承兑信用证项下若对跟单汇票作了承兑,到期付款上
权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按开证行的授权承担类似出纳机构 的偿付责任,并向开证行索偿。
小思考:有追索权的议付与无追索权的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是 什么?
——开证行授权(邀请)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 其自身名义保证付款的银行) (七)付款行(Paying Bank)(七)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八)
思考题:
(1)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 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3日,出口商于11月30日交 单。
二、信用证的性质
(一)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银行信用) 体现: ➢ 即使开证申请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能够完成相符交单,开证行
必须付款; ➢ 若有保兑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二)信用证是自足文件(独立性)UCP (三)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单据业务) UCP
根据UCP600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付款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付款。包括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 汇票; (2)指定另一银行付款。 (3)授权其他银行议付。 • 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
受益人必须依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交来符合规定的单据为条件,开 证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 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约束。
➢ 银行不考证受益人是否按合同行事,也不审核合同。 ➢ 受益人必须认真仔细审核信用证。 UCP600:
¡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 分的做法。¡ ± 二
按照UCP600的规定:
构成“议付”至少有三个必不可缺的因素: ➢ 办理议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
注: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所有银行均被视为被授权 议付的银行。 ➢ 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 ➢ 议付所购买的对象必须是信用证下的相符交单
议付行的权利
1、被授予代理议付的权利 (1)有权不议付 (2)议付前审单的权利 (3)议付后索偿的权利 2、信用证项下押汇合同贷方的权利 (1)议付时,要求受益人出具质押书的权利 (2)向受益人收取有关费用的权利 (3)向受益人的追索权(非保兑行)上
(一)信开(To Open by Airmail):正本( ORIGINAL)为有效文件 (二)电开(To Open by Cable)
1、简电本(Brief Cable):以信开本的证实书为有效文本 2、全电本(Full Cable):加押的电讯文本为有效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 3、SWIFT信用证/全银电协信用证:信用证格式代号MT700、MT701,与信开 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掉,但必须加注密押,除在信用证中特别 注明外,一律受《UCP600》统一约束
因此,中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加注¡°印押未核¡±,并请受益人注意以上不符 点,暂缓装运。同时,经北京总行查询后发现加拿大并没有该B银行存在。几天 后,中行收到署名¡°XX¡±银行的确认电,但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中行再向¡° XX¡±银行发出确认电,得到答复是¡°我行从未发出该确认电,本行与开证行无 任何往来。¡±因此,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