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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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职责
1. 对辖区内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兽医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辖区内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3. 负责畜禽屠宰厂(点)工程在兽医卫生要求方面的审批和验收.
4. 纠正和制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对兽医卫生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5. 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管理.
6. 其他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7. 对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和管理.
8. 开展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9. 组织扑灭动物疫情,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必要时派员参加政府设立的检査站,执行检疫监督检査任务.
10.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员,对动物防疫活动及从事与动物防疫工作有关的活动进行监测、鉴定、监督、检查、裁决.
11. 组织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12. 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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