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及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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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1929 - ) 在1986 年发表的、为纪念马尔库塞七十诞辰所写的长篇论文《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也论述了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即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得科学技术已成为剩余价值的独立要素,因此,“同这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相比较,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的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3 ] (P62) 这必然导致人们的阶级意识淡化,民众渐渐倾向于非政治化。

第二,由于科学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行政机构都取得了合理化的形式,政治让位于科学技术,“政治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导向,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3 ] (P60) ,从而使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

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起到了使公众舆论非政治化的目的,“它不管实践问题,因而也不管关于接受似乎只涉及民主的意识形态的标准的讨论”,“随着实践问题的排除,政治舆论也就失去了作用。”[3 ] (P61)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只关注技术问题,而不关心政治实践问题、人的解放问题,公众舆论只起着投票选举领导人的作用,而不开展对大政方针的公开讨论。

概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论证,达到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辩护的目的,因此,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成了理解一切问题的关键。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理论,作为当代科技革命及其社会后果的理论反映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科学技术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对人的理性观念和思维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科技进步导致人们将其变成了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精神领域的终极标准,造成工具理性横行,科学技术成为统治者对人进行统治的有效手段。

应当承认,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科学技术的消极影响,并提醒人们对此要有所警惕,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则是错误的。

第一,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混淆了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关系。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作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混淆起来,把科学技术本身同资本主义社会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混淆起来。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被用来为维护统治服务,成为社会对人进行压抑、操纵的有效工具,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局面不是由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决定的,而是由其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和压抑,表面上看似乎来源于科学技术,而实际上它恰恰来源于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对科学技术的利用。

第二,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 夸大了科学技术中价值因素的存在,用价值因素取代科学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背景,会渗透到科学中,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起着世界观、舆论等导引作用;另一方面,科学本身也向意识形态渗透,从而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出,科学技术就是意识形态,不能用科学技术中的价值成分否认科学技术中的真

理性和客观性。“真”是科学技术得以成立的首要条件。

第三,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混淆了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交叉的地方,但不能完全等同。意识形态ideology ,是从希腊文idea 和logos 演变而来的,而社会意识形式则是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意识形态这个词在马克思以前就已经使用了,而社会意识形式是马克思以后才开始用的。它们的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意识形态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它不包括科学技术,是社会意识形式当中排除了科学技术的一种思想体系,所以它具有观念上层建筑的性质。科学研究毕竟是一种自由的精神生产活动,它不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没有阶级性。社会意识形式则是人们对包括人类的生产活动在内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意识形式除了包括政治法律观点、文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以外,也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科学技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的精神产品,而不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

三、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区别与联系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呢? 应当指出,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必须作一些比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指出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而对于意识形态概念,人们并没有一致的理解。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的必然升华物”,表现为哲学、宗教、道德等一系列形式。换言之,意识形态是由哲学、法律、道德、美学等观点组合而成的,这些观点反映出一定阶级的社会地位和根本利益。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系统性和知识性的特征,但是它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反映特定阶级的利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在阶级社会里,这种性质表现为阶级性,它只为一定的阶级服务。

科学是一种知识的体系,它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也表现为系统化的知识,特别是经过理性加工过的理论知识。科学虽然是一种社会意识,然而却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它从属于人与自然斗争的生产力,而不是社会意识形态。科学以它特有的属性和功能(如知识性、系统性、非阶级性等) 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这种特殊性质表现为,它作为一种知识形态总是处在向物质形态的不断转化过程中,它的生命力、它的存在价值和它对社会进步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文化、一种意识形式,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能够转化为生产力而使整个社会产生革命性变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科学既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范围,又属于生产力范畴,它对社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自然科学→技术→生产力→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公式。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没有把科学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而是将它归入生产力的范畴。在他们看来,科学不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而属于一般社会生产力,并可以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科学在本质上并不是意识形态,它所反映的是客观规律或自然界的本质关系,不受阶级利益的支配,没有阶级性。然而,这并不等于说,科学与意识形态没有关联。科学与社会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与意识形态既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又是不断地处于或明或暗的相互冲突之中, 意识形态是为维护、加强或改变某一社会制度服务的。科学的领域,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也是意识形态激烈斗争的舞台。科学的发展受意识形态的制约,意识形态也影响科学。科学史的研究已经证明,科学理论的发现、检验、修改、发展、应用,无不受意识形态(世界观、宗教、道德等) 的制约和影响。反过来,伟大的科学发现则往往影响意识形态的内容及形式,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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