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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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6]146号
关于印发<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2001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运[2001]23号)和1997年发布的《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铁工务[1997]109号)对指导线路修理,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我国铁路的运营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要,工务部门进行了相应的修理体制改革,实行检修分开的维修管理新体制。现行《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要求,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合并后的《铁路线路修理规则》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铁道部原发《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运[2001] 23号)和《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铁工务[1997]109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盖章)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增强轨道结构强度,提高线路设备修理质量,实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线路设备修理分为线路设备大修和维修。
第1.0.3条线路设备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运输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有计划、按周期地对线路设备进行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线路设备强度,增强
轨道承载能力。
线路设备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线路设备使用寿命。
第1.0.4条线路设备大修应贯彻“运营条件匹配,轨道结构等强。修理周期合理,线路质量均衡”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适度超前、区段配套的方针,并应采用无缝线路。
线路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1.0.5条线路设备大修应由大修设计和施工专业队伍承担,采用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安排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天窗。
线路设备维修应实行天窗修制度,并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1.0.6条线路设备修理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作业方法,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施工作业质量,降低成本;改进检测方法,推行信息化技术,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1.0.7条线路设备修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采用新型线路设备时,其修理办法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0.8条本规则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和线路允许速度为200km/h及以下的线路。
非标准轨距铁路线路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