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强制保险,主要用于赔偿由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理赔实务方面,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理赔条件:**交强险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被保险人必须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
其次,事故发生时机动车辆必须在道路上合法行驶且持有有效的交强险保单。
最后,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2. 报案和索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报案可以通过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
保险公司会指定专人负责跟进理赔事宜,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证明、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据。
被保险人需要尽快提供所需材料以加快理赔过程。
**3. 核定赔偿金额:**一旦保险公司认可索赔请求,它将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文件来核定赔偿金额。
**4. 赔偿程序和期限:**一旦核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复议或诉讼请求后依法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5. 纠纷解决:**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保险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起来,交强险理赔实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需要及时报案、提供证据,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配合调查。
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赔款金额并及时支付。
如有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无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 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车险承保实务(讨论稿)
阳光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险承保实务2009年1月2009年,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恶劣的外部环境给车险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09年总公司“发展与价值”的主题,为实现我公司09年车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分公司在总公司核保指引的基础上,细分了不同类别业务的风险,制定了以下核保指引和承保实务。
一、险种风险指引(一).交强险1、交强险09年形势2008年以来我司承保的交强险业务质量明显出现下滑,08单交强险赔付率已经达到67.19%,比总公司高出19个百分点,交强险经营压力很大。
2009年7月1日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交强险赔付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优惠,将进一步导致2009年交强险车均保费下降与保费增速的放缓。
因此在2009年的车险经营中必须加强交强险的目标市场选择和管理。
2、车辆种类风险指引(1)客车非营业党政机关、非营业企业客车整体业务质量良好,属于蓝色业务。
家庭自用客车整体赔付率较高。
尤其是6座以下,满期赔付率72.1%,09年由蓝V列为黄线业务;6-10座赔付率较低,提高业务分类.10座以上的家用车赔付率较高,承保时要严格核实使用性质,限制该类业务的承保。
城市公交、营业客运、营业旅游业务品质较好,列为蓝线业务。
对于08年申请放开的市区外机构(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金州)的营业出租车业务,赔付率很高,达到90%以上,整体已经属于红色业务范围,对单保交强险业务应严格限制承保。
(2)货车非营业货车应严格核实使用性质承保,5吨以下业务品质较好,可列入蓝区;营业货车从分吨位来看,总体上低吨位的营业货车赔付率要好于大吨位的营业货车。
5吨以下营业货车可列为蓝区。
(3)半挂牵引车、挂车半挂牵引车、挂车业务的风险情况应结合考虑,但目前来看两者的赔付率都很高,尤其是挂车08单的赔付率达到了79%。
所以对于单保挂车的业务一律列为红区。
(4)摩托车摩托车整体业务质量较好,08年的满期赔付率不到40%,列为蓝线业务。
但市区内机构赔付率偏高。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目录总则 (2)第一部分基本险 (2)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5)第三章全车盗抢险 (9)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 (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3)保险期间 (13)保险人义务 (1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4)其他事项 (14)争议处理 (14)第三部分附加险 (15)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15)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5)自燃损失险条款 (1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1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1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7)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7)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18)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18)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19)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20)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2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20)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21)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21)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22)换件特约险条款 (23)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23)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23)特种车特约条款 (23)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24)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4)第四部分释义 (25)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2009版) (2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车险部函[2009]_1号_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标识》上线的通知
总公司部门工作沟通函(车险部)
车险部函[2009] 1号
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标识》
上线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中保协发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的规定,现已在新车险理赔系统中完成相关的系统改造,于2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
主要改造内容如下:
一、在查勘页面、交强险案件理算页面增加“互碰自赔”标
识,系统默认为“否”,由查勘人员、理算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选择是否属于“互碰自赔”。
二、选择“互碰自赔”为“是”,系统会自动弹出“三者车
牌号”、“三者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分公司名称”等录入项。
系统控制车牌号、三者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必录,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多辆三者车录入条目。
三、在多次查勘任务、理算补赔处理中均可对“互碰自赔”
做修改。
请各机构结合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及所附培训材料,熟悉系统操作,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附件: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介绍
总公司车险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中保协发〔2009〕216号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
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1、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定稿)2、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定稿)3、交强险理赔单证实务规范(定稿)主题词:09版实务规程通知编录:郭晓函校对:刘林联系电话:66290357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9月27日印发。
理赔实务多选题
理赔实务多选题理赔实务多选题1、09版交强险实务对赔偿时限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以下哪些( ABCD )A、保险责任核定时限B、拒赔通知时限C、赔偿保险金时限D、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2、09版交强险实务对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BCD )A、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B、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C、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D、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3、小李和小金在查勘一起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伤人案件时,就驾驶员提出的支付抢救费的事宜答复时有分歧,你认为下列表述同时满足哪几条才可以支付( A BCF )A.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B.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C.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D.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E.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F.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ABCD)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A、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B、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C、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D、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5、现场查勘人员在接到调派后,应该做的准备工作包含以下哪些(ABCD)A、查阅抄单 B 阅读报案记录 C 和报案人联系 D 携带查勘资料及工具6、机动车辆的理赔监督体现在4个方面,分别是(ABCD)A、监督方式 B赔案周期 C 未决赔案管理 D 内控制度 E 已决案管理7、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原则是( ABC)A、重合同,守信用原则B、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C、坚决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理赔原则 D、客户满意的原则8、事故现场可分为(ABC)A、原始现场B、变动现场C、恢复现场D、逃逸现场E、伪造现场9、以下哪些属于不合理的施救现象(ABC)A、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B、吊装过程中未对车身进行合理保护,致车身大面积损伤的C、未采取措施,硬拖车,造成自动波箱损坏的D、虽经必要的护理,但仍在吊装过程中造成一定损伤的。
第四章+交强险承保与理赔实务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 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 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 日之间;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 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 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 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 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二节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一、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 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 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 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 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 务系统统一管理;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
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 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 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 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4.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 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 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 额冲减垫付款。
关于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文件
关于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文件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文件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的承保和理赔业务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文件和资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文件:
1. 交强险承保实务文件:
- 交强险投保单:包括投保人信息、被保险车辆信息、保险期限等。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用于核对车辆信息和所有人身份。
- 驾驶人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码等。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用于核对车辆购置税情况。
- 车辆年检合格证书:用于核对车辆年检情况。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车辆抵押、质押等情况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 交强险理赔实务文件:
- 交通事故报警单:如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报警并提供报警单。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用于确认事故责任方。
-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用于事故处理和定损。
- 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作为理赔依据。
- 车辆维修费用清单和维修发票:如发生车辆损失事故,需要提供维修费用清单和发票作为理赔依据。
上述文件仅为常见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文件,具体要求可能因不
同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交强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时,建议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具体的文件要求和流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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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20091205车险理赔实务讲解
车险理赔实务讲解二○○九年十二月五日内容:一、索赔资料审核二、索赔资料整理与排序三、人伤费用的审核四、核赔规范化要求一、索赔资料审核二、索赔资料整理与排序三、人伤费用的审核四、核赔规范化要求一、审核索赔资料接收赔案:•在接收索赔资料时,应对索赔资料进行清点,并核对签名、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主要审核下列单证:•1.索赔告知单:被保险人及查勘员签章是否齐全•2.事故证明:出险时间、驾驶员姓名及证号、事故责任、违章条例、当事人签章、处理部门签章、事故调解项目及赔偿金额。
•3.赔偿凭证:凭证中赔偿金额是否与赔偿项目金额相等、处理部门签章。
一、审核索赔资料•4.损失确认书:需被保险人或肇事驾驶员签章维修发票:需写明受损车辆牌照号码、修理单位签章•5.人伤相关单证的签章、受害人姓名、就诊时间•6.行驶证、驾驶证需要严格的审核,年检是否有效。
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年检是否有效等、驾驶大型客车及货车有无从业资格证等。
一、索赔资料审核二、索赔资料整理与排序三、人伤费用的审核四、核赔规范化要求整理赔案资料:•赔案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粘贴整理。
所有非A4规格的单证、票据,均在专用赔案票据粘贴用纸上进行粘贴。
单证、票据应分类、分项粘贴。
•医疗费用票据应按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分类分时进行粘贴•赔案材料按规定排序:赔案抄单、索赔告之单、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损失确认书、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时间顺序)、门诊医疗票据、住院医疗票据、药费清单、尸检报告、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复口本复印件(或身复件)、被扶养人相关证明、交通费用票据、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赔案材料交接单一、索赔资料审核二、索赔资料整理与排序三、人伤费用的审核四、核赔规范化要求三、人伤费用的审核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共包括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项。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
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单批改工作,在总公司下发的《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分公司在车险保单批改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分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险保单批改种类及适用规则(一)普通批改本批改项适用于变更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辆种类、车辆用途、座位数/载质量、注册登记年月、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报废年限)、批增/减承保险别和车辆过户、修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的批改.(二)退保批改本批改项适用于保单退保处理。
(三)保单(或标志)遗失补办批改本批改适用于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情况。
(四)手续费批改本批改仅适用于对于保单进行手续费比例及金额的批改,不适用于对于业务来源渠道、代理人及代理协议的变更,并且在批改手续费比例时不得超过原保单所属代理协议的手续费比例上限。
二、办理车险保单批改情况及所需要件(一)普通批改1、由于投保人投保信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批改⑴保单正本⑵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⑶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⑷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委托书(见附件2)及经办人的身份证⑸批改申请书2、由于车辆过户导致的批改⑴保单正本⑵车辆行驶证原件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⑷车辆过户交易票复印件⑸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若单位客户:单位盖章确认的过户申请)或过户后车主身份证(若单位客户:单位盖章确认的过户申请)(6)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⑺批改申请书(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过户后车主的签字或签章)上述1、2类原因的批改申请书填写格式见附件1(内容1)3、由于分公司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批改⑴车辆行驶证或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⑵批改申请书(经办人须将操作失误原因据实填写在批改申请书上,并由经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批改)该原因的批改申请书填写格式见附件1(内容2)(二)退保(或批减险种)批改1、交强险允许退保的情况根据《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版)》规定,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只允许以下6种情况:⑴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⑵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⑷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只能退保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单);⑸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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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发动机号、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汽车投保短期保险的,保险期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短期日费率计算保费,但最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
挂车、摩托车、拖拉机投保短期保险的,一律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并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八、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九、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第一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一、合同解除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营运性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运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五、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运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 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