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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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
(一)概念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遗产
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

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

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法定继承
「本章重点知识点」本章是继承法的核心,继承法的历年考题基本上都集中在本章,因此对于本章要求全面掌握,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与具体用运、遗产的分配。

「知识点详解」
一、法定继承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例一:甲是乙的父亲,乙收养丙为其儿子,那么甲与丙之间是否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答: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是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丙不是甲的继承人只能依据代位继承取得甲的遗产。

例二:甲收养乙为其儿子,乙生儿子丙,那么甲与丙之间是否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答: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是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丙不是甲的继承人只能依据代位继承取得甲的遗产。

例三:甲没有未婚,没有儿女老年孤独,现收养孤儿乙为其孙子,那么甲与乙之间的继承关系为何?答:甲与乙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为继承取得其祖父母那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五、转继承
(一)概念
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2.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3.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4.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六、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遗产分配原则
(一)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二)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三)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真题导引」(2005年不定项选择题)(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 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2003年多选)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
「知识点」本题考察的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详细内容见本章讲解。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本章重点知识点」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知识点详解」
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由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那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得作见证人的有: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

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二)默示变更、撤销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四、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其遗嘱将其财产于其死后遗留给其指定的民事主体,因此对于遗赠大家仅需掌握与遗嘱继承的下列区别即可: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二)特征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
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真题导引」(2004年单选)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应当是对被扶养人没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

本题中只有A答案中的人员对于梁某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2004年单选)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C」
(2004年单选)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 B」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知识点」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死亡时间的推定、遗产的分割和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知识点详解」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托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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