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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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

我国财政局是怎么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我国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自收自支的。

处罚种类:违法收入上缴上一级财政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收费、基金票据;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处罚种类:违纪金额一律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三)各部门和各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支出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六、七、八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私设会计帐薄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薄或者登记会计帐薄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构:会计科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机构:会计科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执法机构:会计科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执法机构:会计科

(八)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款。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或追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执法机构:国库科

(九)隐瞒预算收入或者转移预算支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

执法机构:预算科

(十)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执法机构:预算科

(十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执法机构:国库科

(十二)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执法机构:国库科

(十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执法机构:国库科

(十四)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执法机构:预算科

(十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执法机构:国库科

(十六)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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