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文书、记录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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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一是执行的规定性。
二是操作的具体性,
一、条例
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发布的针对 某方面的工作或活动或某组织、某些专门人 员的任务、权限作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原则 性规定时使用的文书。
特 点:
1、作者的特定性。 条例是对国家某一法律、法令政策的辅助性 规定,它的制发要求很高。只有国务院和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制发条例,地方人民政 府需要以条例行文,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 得称为“条例”。 公安部能不能?
2、签署。 签署通常放在标题的正下方用括号括起来, 一般写明发布机关的名称和发布的日期。有些特 别重大的条例要经过一定的会议通过,报请领导 机关批准,然后由有关机关发布,要写明何时由 何种会议通过及批准日期、公布日期等。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3、正文。 有三种形式。 一是序言式,在开头先用一段序言揭示制发 规定的主旨,然后用“特制定本规定Biblioteka Baidu、“作如 下规定”等习惯语转入正题。主体分条说明具体 事项。
二是条款式。适用于目标集中、内容具体的 规定。
三是章断条连式。适用于内容较为丰富而复 杂的规定。
B、章断条连式 把条例内容先分若干章,每章内容相对集中, 列出章的标题,章下分条,条的序号一排到底不 受章的限制,条下还可分项。具体写法如下: 总则:相当于“条款式”的第一、二条。 分则:相当于“条款式”的中间各条。 附则:相当于“条款式”之最后一两条。 教材第215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发文机关+事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3)规定前可加“暂行”、“试行”、“若 干”、“几项”、“有关”、“补充”等。如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2、签署。 凡涉及范围较广、规格较高、法规性较强的 规定,在标题下签署,在括号内写明发布机关与 发布的日期。有的规定须经领导机关批准才能发 布,则要写明批准的机关和日期。 涉及具体事物的一般规定,可在正文之后写 明发布的机关与日期。如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规定
(一)概念及特点 规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针对 某一事项或某一问题或为贯彻某一条例而作出规范 性要求时使用的文书。 特点: 1、使用广泛。 国家机关可以用,基层单位也可以用。规范对 象可大可小,使用级别可高可低。 2、制发灵便。 3、限定性。限定性较强。
(二)结构及写法
1、标题。 (1)适用范围+事项+规定。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三)规定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避免滥用 虽然规定的使用比较广泛,但在具体使用中还是有 一定的限制的,凡针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用 “规定”,而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则不宜用“规定” 行文。应用条例。 2、行文要严谨。 多用肯定语气行文,并使用“可”、“应”、“不 得”、“禁止”等语气以显示其强制性。在表达方式上 以说明为主,不加议论和具体陈述。 教材第220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较长的时效性。 条例是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
(二)结构及写法
1、标题。 (1)适用范围+事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事项+条例。《借款合同条例》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有些条例属于试行、暂行阶段,今后将根据情况作 出修改和完善,在“条例”前往往加上“试行”、“暂 行”字样。
3、正文。 条款式、章断条连式。 A、条款式 不分章,只分条。以条贯穿始终。适用于内容单纯、 层次不复杂、条款较少的条例。 第一、二条主要写制发的根据、缘由、目的、适用 范围等。 中间各条写执行的要求、做法、措施等。这一部分 的写作要有“条”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的 条文,“例”是指从反面加以说明的“例设”,即违反 者如何处置。“有条有例”是条例的突出特点。写法: 可以“条”中设“例”,也可以写完“条”再集中写 “例”。 后一两条,主要是写该条例的实施要求、解释权属、 生效日期及本条例与同类文件的关系(如对废止有关旧
(1)开头 写制发规定的根据、缘由、目的、适用范围 等。有序言的在序言中写,没有序言的在第一、 二条中写。 (2)主体 写规定的具体事项,如界限、要求、措施、 办法、职责、标准、程序、奖惩等。 (3)结尾 写明关于本规定的实行时间、解释权、修改 权、执行要求等。有的内容简单的规定,或是关 于阶段性工作的规定没有这一部分,事项写完, 全文自然收束。
2、突出的强制性。 我国具体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先以“条 例”的形式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以 “法”的形式发布,因此可以说“条例”是一 些法律试行阶段的主要形式。 如,建国初有“文物保护暂行条例”, 82年改为“文物保护处罚法”。 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例又是法律条款具体化的常用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为对各 类经济合同具体管理,便用《借款合同条例》等 一组法规加以具体化。 条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 在条例施行期间,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执行效 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和 触犯,要受到处罚或制裁。
第四章 事务文书写作 第五节 法规文书
我国属于立法范畴的文件共分三大类:
第一类,法律文件。 第二类,行政法规文件。 第三类,行政规章文件。
法规文书
法规文书,是指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因为它们是实施法律或补充法律之不足的 文件,故称之为法规文书。
一是补充原有法律或法规之不足。 二是实施原有的法律或法规文件。 具体说,就是原有的法律或法规文件在文字 表述上往往只是一种原则、一种界限,而在做法 上并不很具体,于是制定相关的文件加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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