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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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会计师事务所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会专审字[2016]1005号
宁海县XX良种繁育场
清产核资专项报告
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我们接受委托,对宁海县XX良种繁育场(以下简称XX良种繁育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XX良种繁育场的责任是进行清产核资清查,提供清产核资所要求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及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贵局的要求,对XX良种繁育场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报告结果。在清查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函证、盘点、计算等多种方法及程序,为清查结果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提供了合理保证。现将清查核实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宁海县XX良种繁育场于1992年10月15日成立,在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1XXX号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国有企业,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XXX,公司住所:宁海县城关镇XXX,经营期限1999年12月15日至长期。
(二)经营情况
经营范围:畜禽产品、饲料、兽药添加剂的饲养、批发、零售。公司近几年无经营。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为XX良种繁育场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仅反映XX良种繁育场的清产核资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XX良种繁育场清查前的资产合计2,554,667.91元、负债合计3,872,244.9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17,577.01元。
三、清产核资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9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1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2003年11月11日颁布的《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12日颁布的《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8、《2015年度下半年宁海县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9、清产核资单位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清产核资过程及实施情况
(一)审计工作起止日期: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二)具体实施情况:
1、编制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实施方案,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XX良种繁育场做好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2、对XX良种繁育场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原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XX良种繁育场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性;
3、核对、询证、核查债权、债务,监盘企业现金;
4、勘察、抽查单位固定资产并验证其产权;
5、协助XX良种繁育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清产核资的要求调整有关账项;
6、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XX良种繁育场清理出的有关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
7、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情况
以下所述数据,均未考虑“六、清产核资发现的主要问题”所述事项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由于“六、清产核资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所述事项原因或金额不明确,我们暂无法做调整处理。考虑所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需重点关注。
截止2014年12月31日,XX良种繁育场清查前的资产合计2,554,667.91元、负债合计3,872,244.9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17,577.01元。
清查调减资产0元、调减负债94,272.02元、调增所有者权益94,272.02元,清查后资产合计2,554,667.91元(其中:待处理财产损失316,583.14元)、负债合计3,777,972.90
(一)资产
1、货币资金(详见附表1表3-1-1、表3-1-2)
原账面金额2,403.44元,清查无调整,清查后金额2,403.44元。包括:现金1,620.26元,经盘点,账实相符;银行存款原账面金额783.18元,计一个账户,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清查基准日账面余额783.18元,与银行对账单原件核对相符。
2、债权
(1)应收账款(详见附表1表3-4)
原账面金额186,134.70元,清查调减186,134.70元,清查后金额0元。公司应收款项均为呆死账,已无法收回,本次清资作为资产损失处理。清查调减事项:①宁海XX发展总公司74,610.40元,发生时间为1995年12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利息,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②王XX个人欠款2,482.30元,系职工集资房欠款利息,发生时间为1998年12月份,因账目有出入,对方不承认欠款,无法收回;③XX公司欠款36,535.00元,发生时间为1995年6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利息,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④XX橡塑厂欠款41,159.00元,发生时间为1996年3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利息,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⑤防水隔热材料厂欠款15,132.00元,发生时间为1996年3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利息,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⑥XX商场欠款16,216.00元,发生时间为1996年3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利息,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
(2)其他应收款(详见附表1表3-8)
原账面金额130,448.44元,清查调减130,448.44元,清查后金额0元。公司其他应收款均为呆死账,已无法收回,本次清资作为资产损失处理。清查调减事项:①XX 橡塑厂欠款67,000.00元,发生时间为1994年2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②XX商场欠款15,448.44元,发生时间为1994年8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③XX公司欠款35,000.00元,发生时间为1993年1月份,业务内容为借款,该单位已解体,无法收回;④城建局应收款11,000.00元,发生时间为1997年6月份,业务内容为建房档案押金,由于档案手续不全,无法收回;
⑤法院应收款2,000.00元,发生时间为1999年5月份,业务内容为诉讼费,案件已调解,款项无法收回。
3、实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