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 根据条约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 性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 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来分,经贸条约与协定包 括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 定。
10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 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 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 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 ;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区域性特惠条款;
其他例外。
14
➢ 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 含义: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 种。它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 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同样给予 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和法人。即缔约 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 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 的待遇。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 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 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 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3
➢ 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 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 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措施,协 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
7
➢ 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 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 我国商务部是负责 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谈 判代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发改 委、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新闻出 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等以及其它部门、国 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
17
➢ 互惠待遇条款 (Reciprocally Treatment) 互惠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
的基本要求是,缔约方的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 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 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 立的单项条款。
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 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
15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
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 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 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16
➢ 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 本国居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 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 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不属于 国民待遇的使用范围。 但是,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 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民事诉讼权等,才给予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
4
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 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予以制定和实施。贸易条约 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 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 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 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 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 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 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当一 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 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 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5
➢ 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宣布:
“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一个国家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
现。如果没有经过该国宪法或最高权力机构的 特殊规定,一国内的某一地区是无权对外缔结 条约的。
6
➢ 国家对外缔结经贸条约和进行对外经贸谈判 的权力由谁来行使,就必须由国内法律来规定 了。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 缔结有决定权。 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 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
8
➢ 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贸 易代表(USTR)办公室。这个机构的设立旨 在纠正各个部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 所存在的部门偏见,它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 协调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总 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美国贸易政策的制订 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也是它的主要职 能之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的领导,由总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 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的级别。
12
➢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
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 题上适用。
13
➢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在经贸条约将最 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 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 遇的例外包括:
11
➢ 基本形式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 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 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 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缔约一方现在或者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 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 偿作为交换才能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第八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2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 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 根据条约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 性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 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来分,经贸条约与协定包 括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 定。
10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 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 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 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 ;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区域性特惠条款;
其他例外。
14
➢ 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 含义: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 种。它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 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同样给予 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和法人。即缔约 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 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 的待遇。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 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 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 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3
➢ 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 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 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措施,协 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
7
➢ 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 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 我国商务部是负责 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在对外谈判中,谈 判代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发改 委、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新闻出 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等以及其它部门、国 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
17
➢ 互惠待遇条款 (Reciprocally Treatment) 互惠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
的基本要求是,缔约方的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 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 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 立的单项条款。
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 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
15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
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 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 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16
➢ 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 本国居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 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 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不属于 国民待遇的使用范围。 但是,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 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民事诉讼权等,才给予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
4
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 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予以制定和实施。贸易条约 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 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 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 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 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 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 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当一 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 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 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5
➢ 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宣布:
“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一个国家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
现。如果没有经过该国宪法或最高权力机构的 特殊规定,一国内的某一地区是无权对外缔结 条约的。
6
➢ 国家对外缔结经贸条约和进行对外经贸谈判 的权力由谁来行使,就必须由国内法律来规定 了。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 缔结有决定权。 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 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
8
➢ 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贸 易代表(USTR)办公室。这个机构的设立旨 在纠正各个部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 所存在的部门偏见,它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 协调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总 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美国贸易政策的制订 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也是它的主要职 能之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的领导,由总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 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的级别。
12
➢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
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 题上适用。
13
➢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在经贸条约将最 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 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 遇的例外包括:
11
➢ 基本形式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 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 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 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缔约一方现在或者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 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 偿作为交换才能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第八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2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 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