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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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

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 信息说。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类:“自在信息”、“自为信息”、“再生信息”等三种类型信息。一般认为,信息说突出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特征,强调知识产权客体的流动过程,信息的来源是其次的,认为信息的来源和归属是统一的,信息是联系来源和归属的纽带。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关注点将发生变化,不再是探寻客体的创造性,而是客体在现实社会留下的“痕迹”或贡献,这无疑意义重大。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客体是信息的话,范围显得过大。

5. 形式说。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形式进行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形式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本身,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就形式说来看,是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因和形式因两分法发展而来。这种观点向“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6. 符号说。符号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组合。由于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的存在形态都表现为符号组合,因而能够以类似的方式予以支配,这些行为可以共用相同的规则,这就是知识产权在逻辑上统一的依据,除此之外,符号说新的研究进展认为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统一于符号,知识产权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符号说在扬弃以前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以知识产权对象自身的形态为出发点构建知识产权规范类型。符号说的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索绪尔的语言符号学。符号说对解释商标等类型知识产权有较好作用。

7. 知识产品说。知识产品说把知识产品界定为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知识产品说从概括知识形态产品的含义,强调这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突出了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说可以说是智力成果说的发展,为包括吴汉东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所推崇。

除了上述7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的主要学说外,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学说,如把复杂系统理论应用在知识产权的对象分析中,把知识产权等同于创造性系统,把热力学第二定理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熵”学说、“信息有序组合”学说等等,不一而足。从上述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的学说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说的分歧不仅仅在于表述的角度的差异,还存在实质性的竞争与冲突,包括智力成果权能否涵盖商业标记权的争议、信息权与信号权的冲突、无形财产权与形式财产权的冲突。因此,知识产权的体系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找出将知识产权诸分支联结为整体的逻辑依据。当每种学说都坚持从自己的角度解释知识产权时,学术共同体也就无法评说各种理论的高下。虽然知识产权各种学说内在之间也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存在交叉重叠,但总体上各学说均反映了特定的理论视角。每种学说都注重了知识产权的某一个侧面、某一个方面的特征,但每一种观点都不能完全包含、包容另外一方的观点。观点之间的冲突、甚至矛盾现象很普遍。这正是处于托马斯·库恩的“前范式”阶段写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对“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出现严重的知识体系认同困境。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个“堆题”,如果不采用正确的理论视角进行解读,结论自然是冲突、甚至矛盾的,这显然不利于该学科的交流与发展。

三、 TSI视角下知识产权对象实质解读

基于TSI思维,有关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的各种学说分别代表一种方法论、一种理论视角,并且不同的理论视角背后有不同的系统隐喻。各种理论视角的推演、论证过程以及结论、推断等都是基于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为凸显各种理论视角的特征与着重点,通过探讨、呈现各种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

是深入分析复杂问题、堆题的一种有效及可行的理性解决办法:只有在呈现各种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后,才能对各种理论视角进行评估和整合,从而能更深刻对研究对象——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这体现了实践理性,也遵循了互补主义的理念。这里运用TSI思维对知识产权各类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进行探讨,并分析各种理论视角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各种理论视角、学说背后的系统隐喻来看,不同学者在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界定时候,都以各种具体知识产权具有内在逻辑统一可能性为出发点,采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而各种系统隐喻之间是不能完全相互包容的,如形式说中的“形式”就不一定完全是指“符号”。不同的系统隐喻导致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界定的角度不同,因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实质的分析差异较大,表现为多种学说并存,甚至观点相互矛盾现象。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在这个貌似繁荣的新兴学科中,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隐藏着深刻的体系认同分歧”。看来试图将知识产权客体、对象范围抽象为一类,在目前而言是无法做到的,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开放性决定的。这也许正是为什么“在十八世纪产生出‘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的德国,从本世纪初开始,反倒不大使用‘知识产权’了。”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应采用发展的观点,具体权利具体分析。

四、结语与讨论

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对象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基础问题,也是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出现的体系认同困境、知识产权固有意义丧失、基础概念分歧、出现工具主义流行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都和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本质的认识深度有关。为建构知识产权理论“大厦”,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实质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本文尝试把系统科学领域的TSI理论这一解决复杂问题的元方法论引入到知识产权客体研究领域,是一种主动的“干预”,主动的建构认知,相对于知识产权研究中的消极的模糊化处理方法而言,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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