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升级调整内容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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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品升级调整内容详细说明
一、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责任调整
富富余1号产品责任中的‚身故、全残保险金‛之前规定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退还保险费,现改为按保险金额赔付。

具体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原条款中身故、全残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更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升级后的富富余1号产品条款详见附件2。

(二)运营规则调整
升级后产品运营规则无变化。

二、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责任调整
富富余3号产品责任中的‚普通身故全残保障‛之前规定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退还保险费,超过180日的按保额×交费年度数;现改为1年内身故按保险金额与105%首期保费的较大者,1年后按保额×交费年度数赔付。

具体调整情况说明如下:‚普通身故全残保障‛由原来的‚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调整为‚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105%首期保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升级后的产品条款详见附件3。

(二)运营规则调整
1.新增附加险。

升级前富富余3号不能附加任何产品,升级后期交产品可以附加《中邮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投保年龄变化。

投保人选择6年交时被保险人年龄由原来的不超过70周岁调整为被保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中邮富富余多多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多多保的产品责任未做调整,仅对可附加的《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运营规则进行了升级,详见本附件第六部分《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相应说明。

四、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
百倍保的产品责任未做调整,仅运营规则有变化。

(一)新增附加险
升级前百倍保不可附加任何产品,升级后百倍保(趸交除外)可以附加《中邮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邮保通实时出单最高保额增加
对百倍保对百倍保产品同一客户通过邮保通系统实时出单
的最高保额进行了提高。

通过邮保通系统实施出单百倍保航空意外保障、自驾意外保障、公共交通意外保障、普通意外保障最高保额分别为240万、240万、240万、24万,调整为最高保额分别为480万、264万、264万、48万。

五、年年好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中邮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主险年年好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中邮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未做调整,仅对运营规则进行了升级,丰富了主险可销售的保险期限。

(一)增加保险期间
原重疾保障计划保险期限固定为10年。

升级后保险期间有15年、20年、至70周岁可供选择。

(二)从固定组合销售升级为灵活搭配销售
升级前的固定组合产品(即重疾保障计划)由中邮年年好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年年好B款‛)跟中邮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重疾‛)两个产品按主附险固定搭配比例捆绑组合,保险期间只能选择10年期,交费期间为3年时,主险、附加险的保费搭配比例为920:80;交费期间为5年时,主险、附加险的保费搭配比例为950:50。

升级后的自由组合产品(即健康保障计划定制版)由年年好B款和附加重疾的按比例进行灵活组合销售。

保险期间包括15年、20年或保至70周岁。

主险、附加险单独以份为销售单位,整数份投保,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

其中主险每份1000元人民币,附加险每份10元人民币。

主险和附加险的份数比例要求如下:
交费期间保险期间主险和附加险的份数比例
须大于等于
3年15、20年1:50
3年至70周岁1:100
5年15、20年1:30
5年至70周岁1:100
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没有调整,仅对运营规则进行了升级。

(一)增加了产品宽限期
原投保规则规定如果一年期满后续保扣费不成功,将不能再购买该产品。

现在增加附加险的宽限期(与主险一致),但宽限期结束后主险中止,附加险终止,此时复效客户复效主险将无法同时复效。

(二)提高了附加险保额限额
原‚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元,以1000元为单位递增,每1000元保险金额年交保费仅10元。

附加险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且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首期保险费的50%‛,现在改为‚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元,以1000元为单位递增,每1000元保险金额年交保费仅10元。

附加险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且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首期保险费‛。

(三)增加了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的主险
升级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可附加在多多保产品上;本次升级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可附加在多多保、百倍保、富富余3号三款主打期交险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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