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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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措施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从现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发,分析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行政强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问题;完善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性质、内容等有着不同的表述,存在着分歧。有研究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即是行政强制执行,也有的学者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等同起来,张正钊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写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还有的学者如应松年认为:“中国的行政强制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统称。”多数的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公民、法人等的人身、行为和财产进行临时约束的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实施的对象不同,分为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暂时性的措施,包括传讯、盘问检查、收容等;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p1.制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混乱,缺乏统一法律规定。制定主体的随意性比较大,除了一些法律制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他规章中也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2.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存在不足。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强制时,程序比较简单,随意性比较大,对查封的物品不开清单,也不给收据,甚至有的还随意使用被查用的物品,还对一些不属于能扣押的财物进行扣押等。
3.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规范。我们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所使用的名称有不同,但是本质意义却是一样的,比如扣押与强制扣押、暂扣与暂时扣押等;还有的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名称一样但意义却不一样,比如对人的扣留与对物的扣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都称为扣留。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混乱。目前,我国拥有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权限的机关层次较多,范围很广,比如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制定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一部分行政机关,自己确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权限,或者和没有行政强制权限的公安机关一起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地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对已经采取的措施一般都没有法律期限的限制,有的找各种借口故意拖延,损害双方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对策
1.制定完备的行政强制措施法。此法内容要包括,首先要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明确规定只有依法享有法律、法规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机关才有此项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私自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再有要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的设定及解决冲突的方法。要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有权力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的规章都无权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最后要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中要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有时限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也要有具体的规定。
2.执法必严,要制定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数量最多,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实施。在行政法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以求公平公正。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中,更要关注自身,要认识到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首先要约束自身。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监督。首先,立法机关要时刻关注政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其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人们法院等可以通过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的复议、审查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最后要完善申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以便更好地纠正行政过失,补救相对人的权益损失,使行政更为合法合理。
[参考文献]
1.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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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莹.论行政强制措施.山东社会科学,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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